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篇1
(一)市场经济体制问题
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载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摆脱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建立起缓解贫困的目标体系;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才可能打破部门垄断,农户的经营行为才有可能完全独立自主,才有可能获得除去资金以外,更多相应资源的能力;此外,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小额信贷机构本身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更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如贷款到达农户手中后,在其它生产要素当地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就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市场化改革的不配套,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过去片面采取“西化”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抵制等。
其次,我国小额信贷溶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国外的小额信贷完全依靠市场来建立和发展,而我国的小额信贷则很少采用市场法则。这种状况一方面由于客观因素制约,如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对金融行业一向严加管制。另一方面也与我们思想和操作上的不足有关。小额信贷本身就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个向贫困人口提供市场帮助的机制,一个向市场化程度低的贫困地区灌输市场意识的通道。
(二)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政策
政府对于缓解贫困的政治承诺以及各种缓贫计划的干预与介入程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强或弱化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纵观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1.政府行为对小额信贷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这些出于良好愿望来帮助农民的贷款减免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用,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成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长此以往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这将更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发展。
2.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强迫命令。
3.政府还有很多其它的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它不可能一直对小额信贷保持同样的关注,所以在运行环境没有得到规范的条件下,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时冷时热,对小额信贷的长期发展也是很不利的。
4.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这些政府的小额信贷管理组织都具有一定临时性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对小额信贷有很大的积极性了。
5.因为我们很多扶贫贷款所采取的低息政策,某些政府官员还有可能利用小额信贷。
(三)法律法规的问题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地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二、额信贷内部机制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问题,许多小额信贷机构依赖于政府组织建立起来,缺乏职能上的独立性,管理人员不能专职化和专业化,表现出明显的机构缺位。
2.政府主导型项目
严格地说,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范或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项目,而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从这类项目的体制多变和不适应发展的形式、缺乏专职队伍建设、强调补贴利率政策等方面看,也说明其不具备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农业银行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两张皮”现象,两者的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或不对称,且难以监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造成贷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3.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活动
目前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主要是在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强力推动和支持下开展的,农信社本身并没有多大积极性。农信社不情愿的理由很简单,除去央行的补贴,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在利率不能同等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信社肯定要亏本。而央行的大规模的补贴能持续多久也值得考虑。
(二)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来说,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然而,只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
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扶贫信贷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农行管理的,而农行要先自筹资金,再由财政贴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如在本地无法通过吸储解决,下级农行要向上级农行拆借。因为贫困地区的贫困县吸储量很小,常规贷款尚嫌不足,所以扶贫贴息贷款需要拆借,而拆借款要付3.75‰的月息,可是发放给农户的利率则为年息3%,农行的借贷利率倒挂。再加上运作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农行发得越多,亏得越大。所以这种资金运行方式的可持续性也是可以打上个大问号的。
(三)低利率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大多实行低于商业银行利率。如陕西、广西等省区由政府出钱资助的小额信贷,年利率为2.88%[3]。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央政府确定并执行的扶贫开发贴息贷款的利率。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不违反金融纪律;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扶贫的原则,减轻贫困贷款者的利息负担。但事与愿违,低利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
1.低利率不能补偿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
国家严格管制的利率政策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根据每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率的权限,就如同在市场上购物,销售者没有根据市场产品供求情况进行定价的权利一样。如果把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来看待,他不会长久地经营亏本的生意,在无利可图或预期亏损没有可能扭转的情况下,他自然而然的会选择退出这个市场。
2.低利率往往导致高违约率。
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或者说可以赖帐,从而造成低还贷率。
3.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里。
因为利率低,借贷者有利可图,一些手中握有权势的人便积极钻营,设法将贷款转移给他人,从中渔利。结果国家的优惠政策,被贫困地区强势的“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所霸占,真正的贫困者反倒难以沾边。
4.低利率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
这是因为,较低的利率将给借款者一个错觉,即小额信贷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商业交易,既然压力不大,就容易产生松懈情绪,认为用好用坏无所谓,经营上马马虎虎,有收入就还钱,没收入就欠着,说不定拖一拖也像以前的扶贫贴息贷款一样可以不还了呢。借钱态度如此,更不会在选择经营项目上慎之又慎了。
(四)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来看,都存在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农信社是目前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比较,农信社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与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从实践中来看,其管理成本也相对偏高。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信贷质量比较差,表现为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比较高。
(五)小额信贷监测与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中央银行没有制定任何专门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而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长远目标,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资金安全当然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1.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者没有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机构;已设立的不少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作用[4]。
2.小额信贷项目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在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而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承担贷款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就容易造成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或者个人主观意志,甚至成为地方行政官员树立个人形象的工具。
3.小额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额度虽小,但面向的是千家万户,发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无论农行,还是还是非政府组织及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网点上都难以满足小额信贷管理的需要。甚至乡村机构最多的农信社,也感到管理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户对利用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径,甚至错误地将小额信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款,因此容易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等情况。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在小额贷款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妨碍了小额信贷扶贫效用的发挥。
4.小额信贷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中国的小额信贷大部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贷款无需抵押,因此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
5.小额信贷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在运作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是必然的。正常的商业贷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小额信贷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而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又比一般商业贷款要高得多。况且,众所周知,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那些地区,坏帐损失还要更高,小额信贷机构要以低利率对应高呆帐比例,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当然,我们可以说还有捐赠和政府补贴,但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越高,小额信贷的自我发展就越受限制。何况,贫困地区的政府又拿得出多少钱来补贴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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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信贷扶贫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篇2
1.以穷人作为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顾名思义,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定是穷人。格拉米乡村银行GB明确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或无财产(assetless)的人才有资格成为GB的成员。所谓无地,是指土地少于半公顷的人;所谓无财产,是指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一公顷土地价值的人。GB贷款对象在加入小组时,100%符合这个条件。马来西亚利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国家贫困钱以下80%最贫困的人口。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视为福利主义的代表,经常被讨论其目标问题。但是它的贷款对象依然是正规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农,一般是在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人群中选择有还贷能力的人。
2.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
农户自助组织的建立是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的关键,因为它不仅是贷款传递的渠道,也是交换思想的论坛。没有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小额信贷活动将永远依赖外部的指导和帮助,没有自我生存能力。
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比较严格地遵守GB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也有一些国家做了变更。菲律宾ESA-K项目,是由2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其规模实际上接近于GB的一个中心。虽然没有严格的中心会议制度,但是每个成员都必须自愿参加,每个小组都必须取得共识:增加资金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他们在一起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每2-5个小组组成一个大组,由项目工作人员同他们保持联系。
3.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
GB从一成立到现在,一直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为银行提供的便利条件是:(1)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GB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2)法律支持,允许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3)政府支持,对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在1986年发起时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研究性项目,到1997年,该机构已经在马来西亚13个州的9个建立了35个营业所,有461个雇员。覆盖的贫困农户为48,000(占全国贫困人口一半以上),其贷款总额达到7500万美元,贷款余额2560万美元,小组基金720万美元,其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马来西亚政府对该机构的支持表现在宏观政策和财务帮助两个方面,具体有:
AIM在建立时就明确,自己是作为政府设计的扶贫信贷活动的一种补充形式,一种可能的替代方案,而不是要取代政府的作用。AIM董事会成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同时聘请一些高级政府官员为顾问。机构的日常运行保持相对独立,但是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在进行技术推广时,AIM也向从联邦直到乡村的各类、各级部门寻求帮助(如兽医、农艺、渔业和市场等)。
在马来西亚第七个发展计划中,政府向AIM项目提供了2亿吉林特(马来西亚货币名称)的无息贷款,在AIM全部本金中,政府提供的贷款约占59%。从AIM建立的1986年到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该机构无偿提供了2700多个吉林特的财政拨款,以作为机构运行费。
4.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以非政府操作为主
尽管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活动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他们都是作为独立的组织系统存在的,并且按照金融市场的规则独立运行。即使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也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运行方式。
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当前的主流。印度成功的小额信贷项目是自我就业妇女协会,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机构。巴基斯坦有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第一妇女银行在从事类似于GB的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
即使是政府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管理方式。国际一般经验表明,如果以行政组织加上行政手段管理小额信贷,很容易导致项目失败。在80年代,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担等国都曾经得到国际组织的帮助,由政府出面在农村地区大规模推广小额信贷项目。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重复着他们操作其他国际项目时的共同错误:有办法从国际组织拿到钱,却没有能力用这些钱为穷人服务。传统贴息贷款的弊病在这些官方大规模推广的小额信贷项目中无法得到克服:官员腐败、目标偏离、利益漏出、还贷率低等等。最后,这些项目都失败了。
5.鼓励穷人储蓄
对于没有储蓄观念的穷人来说,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经营机构扩大本金来源的一种手段,更是帮助穷人了解储蓄是一种资本积累方式的手段,从而树立理财观念。贫困的原因有时并不仅仅是没有收入,而是在有少数收入时不善管理。
巴基斯坦MARVI福利协会的经验是普遍受到国际组织推崇的。MARVI是一个村庄,1993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资助了4150美元开展这个项目,建立了这个协会,通过吸收储蓄、发放贷款促进妇女自我就业,当年吸收的储蓄达到1550美元。到1997年,该协会已经累计向86名妇女提供了12.835美元的贷款,贷款者的家庭收入普遍有明显提高。该协会也向妇女提供技术培训,但是更多地是向她们进行使用信贷资金、进行小额储蓄的管理方面的教育。现在,ILO正在孟加拉国、哥伦比亚、尼泊尔、印度尼西亚推广这个经验,并已经开始在中国进行试验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篇3
监管可分为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当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保护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时,监管是审慎的。因此,审慎性监管涉及到政府监督被管制机构的财务稳健性,这种监管的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保持清偿力,或者如果它们变得没有清偿力时,要求其停止吸收存款。审慎性监管一般来说比非审慎性管制更加复杂。审慎性监管,如资本充足标准、准备金和流动性要求,通常由专业的金融当局去实施。而非审慎性监管,如利率或者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通常可以自我实施和利用相关的法规来实施。因此,应避免把审慎性监管用于非审慎的目的(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
(一)中国小额信贷的非审慎性监管
审慎性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不涉及到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也不存在所谓的挤兑效应,故不应当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只需要对其进行非审慎的管制。非审慎管制是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信贷业务准入、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利率限制等。我国发放小额信贷的机构除了农村信用社是依靠存款来为其融资外,其它大都为只贷不存机构。对于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目前只适用于非审慎性管制。
1.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杜晓山,2005)。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小额信贷的鼓励政策意味着政府已经对小额信贷业务的认可。因此,应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赋予其经营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信贷行为的准入管理应相对简单,并确保较高的透明度,可采用工商注册制(罗平、陈颖,2005)。
2.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在这方面,小额信贷组织适用于与传统银行同样的法律法规,但不一定要由负责银行审慎监管的部门执行(罗平、陈颖,2005)。
3.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相对健全的征信系统及广泛采用的风险计量技术为低收入人群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小额信贷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征信体系,或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准确性不高,各机构在争夺客户时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罗平、陈颖,2005)。
4.取消利率上限。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资金的成本和贷款损失的成本与贷款的数量成比例,而经营成本并不随贷款数量成比例变动。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每笔贷款发放的金额相比于正规的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要小,经营成本必然要高于商业银行,因此,除非小额信贷机构能够索取的利率高于正常银行利率,否则小额信贷机构很难达到财务的可持续性。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因此应尽快取消利率限制。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审慎性监管
小额信贷政策的出台,各方有不同的考虑。政府的考虑是通过培育小额信贷组织,拓宽农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县域弱势融资群体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村资金回流,使取之于农村的资金用于农村;央行从行业角度出发,更多希望它能与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规范和引导地下金融走向阳光地带;而作为发起人的老板们看重的则是投资的前景,真正打动他们的是,由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到“民间银行”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未来小额信贷机构必然要吸收储蓄。国际经验也表明,为了扩大小额信贷服务于穷人和微型企业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而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需要对吸收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
1.审慎性管制的时机。在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之前,必须评估其管理水平和贷款业务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必须检查小额贷款机构的会计和贷款追溯系统是否足够健全,以便提供可信的信息。另外,在决定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之前,通常需要大量的分析、研讨和协商,这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因此除非有相当数量的合格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否则不需要考虑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
2.审慎性管制手段。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管制通常不完全适用于小额信贷,需要针对小额信贷的特征进行调整。(1)最小资本要求:在确定小额信贷的最小资本数量时,必须考虑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因为最小资本要求设得低的话,需要监督的机构数量可能过多,而监督机构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需要在新机构的数量和监督的有效性之间进行权衡。我国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对小额信贷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缺少监管小额信贷的相关经验,因此在最初最小资本的要求要足够高,以使监管当局有足够的能力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当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之后,可以调整最小资本要求的数额(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2)资本充足率:小额信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与商业银行相同,都定为8%。由于小额信贷的资产风险性比较高,因此在决定其资本数额时,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较高的风险加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3)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应该取消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小额信贷交易
的特点是人格化的交易,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通常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无抵押贷款的限制阻碍了小额信贷机构向穷人和微型企业服务的拓展。(4)贷款文件备案:由于小额信贷每次贷款的数额小、期限短,而且,客户通常是重复借款,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要求与商业银行相同的贷款文件会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沉重的负担。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文件备案的要求应尽量简单。(5)安全性设施和分支机构的要求:不应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安全性设施有过高的要求。可以考虑小额信贷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以存放客户的存款。分支机构的设置也同样要考虑到运营成本。(6)报告的频率和程度: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状况可能使得每天报告金融头寸不可能。而且对于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机构来说,向监督者报告其每天的金融头寸增加它的管理成本。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报告要求应该比商业银行的简单一些(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
二、传统的监管手段及其限制
国际经验表明,存在低估监督难度的情况,当管制不能被有效实施时,它造成的后果比没有管制更严重。在进行管制之前,应该对监督能力、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监督的后果作充分的考察。因为政府发放金融许可证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个承诺,公众会认为金融许可证的发放意味着政府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存款。因此,在发放金融许可证之前,政府必须清楚地知道承诺的性质和其履行承诺的能力。
1.资产组合监督手段:传统的监督银行资产组合的手段,如贷款文件备案,并不适合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督者必须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制度和历史表现来制定资产组合监督手段,而这要求监督者有小额信贷营运方面的知识。因此,除非监督者受过专门的训练,否则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小额信贷机构。
2.停止发放贷款的命令:对于有问题的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可以有效地阻止银行进一步承担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贷款都有抵押,银行的大多数客户并不期望在它们还款之后自动地继续获得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在没有损害其现有贷款能力的前提下,停止贷款。而这并不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未来的贷款通常是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的激励。如果小额信贷机构长时间停止发放贷款,客户通常不会还款,这时反到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更大的坏账率。
3.资产拍卖或合并:小额信贷是基于人格化关系的贷款,即客户与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紧密的关系。因此,把一个小额信贷的资产合并到另一个小额信贷机构,其资产的价值通常会降低。
三、结束语
目前政策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发起小额信贷组织,开办社区金融机构,从而放活民间金融,解决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这意味着未来对小额信贷组织的审慎性的监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银监会现在就应当成立小额信贷监管部,并培训相关的监管人员,使其了解我国小额信贷的特征。并积极探索适合小额信贷监管的办法。摘要: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对小额信贷的监管也将提上日程。本文认为对小额信贷应根据监管的原则,区分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最后对用传统监管手段去监管小额信贷的限制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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