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精选3篇)

一世相伴论文网 2023-08-31 09:39

海关制度论文篇1

抓住契机规范执法

记者: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贯彻实施对海关工作有何影响?

刘:这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海关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海关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的核心。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的相关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行政机关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据,办事有时限,职责要明确,违法必追究,才能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海关执法为民,提高通关效率,为广大进出口企业依法提供便利。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许可权制度等,就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便民、利民,以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关,也是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先进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服务机关,必须把做到把关与服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统一。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海关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及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许可。同时规定,行政许可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程序要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允许公众参与,同时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这些都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海关是各种进出口管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实施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对执法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加强领导强化培训

记者:海关总署对于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有什么举措?

刘: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海关总署今年的工作重点。针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和实施,总署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强化培训,提高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认识。

海关总署成立了以牟新生署长为组长的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对海关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认识、领导、组织、宣传、清理、检查等各个方面提出具体部署和要求。

前不久,总署特邀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了行政许可法的辅导报告,同时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立法的专家为总署机关讲解了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背景。2月中旬,还将举办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部署全国海关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同时,在海关内部网上开设了贯彻行政许可法专题网站;开展全国海关行政许可法研究征文活动;各直属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今年上半年还将举行海关系统行政许可法知识全员考试,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考试与岗前培训、干部考核结合起来;海关院校还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教学范围。

清理修订规章文件

记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海关总署在完善相关执法依据方面有什么打算?

刘:海关系统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自2000年以来,全国海关以修改海关法为契机,通过完善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制定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协调的海关法规体系框架,基本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符合海关业务改革的需要。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管理规定还是通过较低层次的文件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各业务环节还缺少严密的程序性规定。部分文件仍然存在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需要下大力气清理修订。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都需要进行清理。海关总署将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对以往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于应当废止的文件,列出废止目录,对外公告,对于应当修订的文件,及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海关的执法依据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直属海关也将同时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对照行政许可法,检查本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越权、违反规定的情形。

配套措施及时跟上

记者:海关系统如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健全制度?

刘:行政许可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其中许多是对现行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在海关系统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这些制度,海关总署拟在上半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办法],在办法中规定下列制度:许可法定程序制度,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海关许可项目中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关各项执法业务流程,提高海关执法水平;许可项目登记制度,即将海关系统实施的所有许可项目进行登记,列明法律依据、实施程序以及实施主体;许可设定审查制度,在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凡是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符,越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不允许出台;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要在海关系统内部建立许可统一办理制度,实施一项行政许可需要海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等。

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必将有力地推动海关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制度关务公开

记者:海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如何进一步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

刘: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均应当向社会公开。长期以来,全国海关始终坚持公正公开执法,不断增强法规透明度,通过海关总署因特网站、法规汇编、海关公告栏、[海关总署文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海关法规。今后,海关将进一步健全关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关于海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当事人了解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等提供各种便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程度。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记者:过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常常是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海关下一步将如何加强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刘:监督检查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规范执法,海关系统将全面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工作。结合清理工作,对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完善有关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总署将组织专门的检查组,开展对海关系统内部的行政许可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是否依法收取费用等等。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更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一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检查基层海关在执法依据方面是否存在擅自设定许可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定期执法检查、行政复议等机制,及时发现现场执法中暴露的问题。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从规则制定、修改的源头上来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执法为民意识

记者: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后,海关工作会展现什么样的前景?

海关制度论文篇2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毕业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毕业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毕业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心一刘翠微编著:出口退(免)税手册[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海关制度论文篇3

15岁,彭思宁参加工作,做了北江钢铁厂的工人,那是1970年12月。他在生产车间一千就是7年,但环境没有改变他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新事物的追求,1977年,他考取了华南工学院电子计算机专业,成为我国恢复高考后的一名大学生。

计算机专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属于高精尖领域。1983年,汕头海关信息化建设起步,彭思宁作为优秀人才进入海关工作。汕头信息化建设规模和应用水平在行政执法部门中排位靠前,这让彭思宁有了施展的空间,他也深爱上了这份工作。1983年至1986年间,他先后参加了海关总署在北京、厦门、美国和香港举办的各类计算机技术培训。在香港的计算机培训期间,他还因出色的专业技术和英语水平,被委任为随队翻译。这些培训让他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也开拓了眼界。

1988年,当时海关主要使用DEc公司的VAX、PDP计算机。VT100终端以及DECNET网络,而IBM PC及其兼容机可通过仿真VT100终端进入DEC网络并访问VAX、PDP计算机资源,但这种仿真不支持汉字也不支持打印功能,使其用途受到限制。彭思宁便通过对微机的键盘中断处理程序进行反汇编,对实现仿真的实用程序SETHOST进行修改完善,使微机仿真程序能兼容汉字内码,并开发出支持打印等新功能。成果有很高的实用性,软件汉化并后,得到DEC公司的高度肯定,全国各地纷纷来信要求引进或购买。计算机的这些技术在当时的海关乃至全国都还是新事物,技术改进完善,难度可想而知。

上世纪90年代初,彭思宁组织移植开发汕头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并编程实现了系统的关键环节——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1994年,该系统正式投产,率先在海关实现了加工贸易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功能。1995年,由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组成的加工贸易管理联合调研组高度评价这一系统。同年,海关总署以这一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发全国海关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工程,彭思宁任项目负责人。1996年,该项目投产,海关首次对加工贸易手册实现了计算机全程化、网络化管理,也为国务院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全国海关使用统一、规范的管理软件进行联网协同作业,强化了对企业的管理,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该项目因此获得了1998年海关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在创新中学习

“通过多年学习,更加深刻地感受到‘知识就是力量’不是一句空话。渐渐地,学习对我来说不再是负担、任务,而是一种需求,一种快乐!”这是常挂在彭思宁嘴边的一句话,用来总结自己,也用来激励身边的年轻人。

1995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定为高级工程师,并开始担任汕头海关技术处领导。他带领汕头海关技术人员,以全面推进H883/EDI系统为契机,坚持应用、移植、开发并举,加大软件应用和开发力度,60多个应用项目涵盖海关各类业务,EDI联网企业31家。

在组织开发全国海关出口加工电子账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项目中,彭思宁创造性地提出并主持开发了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及异地报关单反馈功能,对打击“三假”走私违法活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册异地传输”和“结转深加工异地传输”,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极大地方便了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异地报关和深加工结转。为适应对零库存企业、IT企业以及全球化生产模式的管理,他又提出了“电子账册”解决方案,组织开发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管理系统,获得地方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高度评价,并荣获2002年总署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8年,信息安全还没有如今受到重视,人们意识也不足,都是出现问题才临时解决,并且偏于对外部威胁如病毒等。不过,从事专业多年的彭思宁已经注意到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的主要措施一是将运行环境与开发调试环境相分离,将业务账号与开发账号相分离;二是对特权账号的行为进行管理,进入运行环境需经过审批并对行为进行日志记录;三是建立规范的软件投产流程。施行之初,业务及技术人员反馈这一措施明显影响了系统、软件及数据维护的效率,但彭思宁坚持继续加强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强调,“要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并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保护。”

彭思宁指导下的安全防范创新性地针对内部安全威胁提出了有效解决方案,这些思路在2004年的[海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中得到体现。

由此,彭思宁连续两届被海关总署聘为科技评估专家,多次参与海关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参加了H201032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论证会、申报国家十二五重大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评审会、[海关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金关工程(二期)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技术讨论会等重要会议,对海关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的同时,彭思宁还十分注重学习和理论研究,熟悉业界新技术、新理念和技术发展趋势,在省部级刊物上10多篇,有3篇论文获评一等奖,并参与编撰出版[中国海关百科全书]。

追求持续创新

2012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选为中国海关一级专家,任汕头海关副巡视员。对于彭思宁而言,这不是一个灿烂辉煌的终点,而是另一个崭新的起点。

2013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成立了海关金关工程二期技术专家组,承担金关工程二期设计阶段工作整体推进、总体方案汇编、总体架构梳理与描述、各专题工程组设计结合部的技术协调、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等任务,彭思宁担任专家组副组长。与此同时,他还兼任汕头海关技术处的主要负责人,从此,彭思宁成了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不停地往返于北京和汕头之间。这意味着年近六十的他一方面要克服水土、气候、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习惯,全力以赴完成金关工程二期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关键阶段技术把关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还要花精力带好队伍,继续当好汕头海关技术处的领路人。

现在,彭思宁大部分时间在北京,不过汕头的同事都能感觉到他随时存在:HB2004流转的文件里不时有他移动办公的批示;每次离开汕头之前,各科科长的邮箱都会收到他布置的几十条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处务会上既可以听到他介绍的总署最新的科技动态,又能听到他对处里近期工作的见地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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