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篇1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独立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楼宇按揭贷款、销售见证,其他专项以诉讼;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法论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法论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诉讼与辩护事务
这一部分包括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务、在行政诉讼中的事务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与辩护事务。它阐明了律师在不同诉讼形式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在行使权或辩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从理论上提出了律师在与辩护的技巧。
2、非讼律师事务
非讼事务是律师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没有形成纠纷或虽已形成纠纷,但以诉讼以外的形式加以解决的事务。律师在非讼事务中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3、法律咨询与援助事务
法律咨询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项业务活动。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是使“专业咨询部门”特定化。律师事务学对律师的法律咨询事务的范围、方式、作用以及原则都进行了论述,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从事法律咨询事务提出了基本要求。法律援助事务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能力而又急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律师服务社会的崇高品质的表现,也是律师事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其他事务
它是除以上所述律师事务以外的事务,如,律师参与立法等事务。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基本规律的学科,对于律师事务中的一些较为专业而又自成体系的领域,可以形成一门独立的子学科。如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这些子学科是对律师事务学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
(1)律师制度这门学科主要是研究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在比较的基础上详细介绍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学生学习律师事务的基础学科。为学习律师事务学提供了很好的背景知识。
(2)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门理论课程来学习,突显律师事务专业对培养对象的严格要求。它是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门重要课程,直接关系到培养对对象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和服务社会的意识。
(3)律师口才学旨在培养学生口才素质,为学生在律师事务实践中善于应辩,准确而又巧妙地表达思想观点打下方法论基础。
(4)疑难案例研究是一门系列课程,是律师事务专业特设的一门课程,可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和涉外等方面。它不同于一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所学理论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比较,达到对现实法律制度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为学生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也为律师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提供知识源泉。
(二)改进教学方法
为达到高职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要在教学方法上开展研究,在推广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改进案例教学法,并把辩论、社会调查、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入课堂,要求教师在讲授的基础上增加课堂中的实践内容,并规定每一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用于课堂中的实践环节,力求改变教学“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教学过程应做到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应用、能力的培养相结合,这样,才能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职业要求的理论教学体系。
在此需要特别探讨的是案例教学法,因为它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律师事务专业具有特别的意义。传统上所讲的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一种案例例举,很少进行展开,采用讨论教学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是评估学生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分析教材的内容特点,系统地编写案例并把它运用到课堂上供学生深入讨论,教师要层层设问,不要急于下定论,以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有一种“实例追踪分析法”较受推崇。它是运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通常,所选案例还处在动态的发展之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动态预测分析,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总结印证。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兴趣性、参与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材料易于取得,值得很好地的推广。[1]
(三)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理论教学功率
英语、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方面要广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建立先进的英语语音室、电脑室供教学和学生实践之用。同时还以专业课为试点,逐步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让现代的教学因素充实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声、图、文并茂,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使学生具有更强的从事律师职业的能力,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渠道建立比较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一、课程学习。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应辅以适当的教学实践手段,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理论的能力。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参观监狱等方式,要求课任教师在教案中体现课堂实习的内容,并与公、检、法、监等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活动结束后,科任老师要及时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吸收实践经验。
第二、根据教学实践需要建立教学实践中心,并配置相应的设备,为教学实践提供专门的服务。为了加强教学实践的管理和协调,教学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实践活动的安排、联系、检查和督促等事宜。
第三、暑期见习。要求高职班学生在开学后第二个暑假参加为期4周的法律见活动,并指派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要求学生预先订好见习计划,经教师指导后进入见习。见习结束后在返校两周内提交见习报告并召开见结会议,见习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毕业实习。在学生毕业前,安排10周左右时间让学生参加毕业实习活动,要进行周密部署,指派教师专门指导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总结实践经验。在学习过程中,指派专人检查督促,把实习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毕业设计(论文)。对于学生来说,毕业设计即可以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技能的熟练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准备阶段,由老师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并对查阅资料,如何写提纲等进行相应的预见指导,在实施阶段,学生积极开展,教师定期检查指导提纲,初稿直至定稿;答辩阶段,学生论文定稿后,送交院答辩委员会进行公开答辩,并推荐优秀毕业论文供大家学习。
第六、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举办律师事务专业要求学校要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分期分批跟着指导老师办案,熟悉办案过程,锻炼与当事人勾通的能力,掌握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这样就能够让学生在律师实践业务的环境中熏陶和成长,走出校门时,就能很快适应环境,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篇2
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
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
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
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人才会作出这种特定的行为。②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质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措施。但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的简单直接的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也就没有人会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象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紧密。这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因为他们也主要是靠业务收费提成取得报酬。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支持。
三、妨碍自律功能的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而自律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使律师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学上所称的正强化和负强化③。通常情况下,物质上的措施是一个主要的或者说是重要的措施。而且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物质的与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调节功能会更灵敏、细微。解聘本来是最严厉的人事上的负强化手段,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常用,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因为一些管理上的细节而轻易进行人事变动,而且律师的选择空间并不如产业工人那样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合伙期限内进行人事变动更加困难,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所以,物质上的强化手段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师的收入与其业务收费呈量化的比例关系,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所以无法将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使用。而且,由于律师对个人收费的关注,使少数律师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费而无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按收费高低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现象,这些都会成为律师事务所实现管理意图的障碍。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也同样按收费提成,有的领导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发生与下属争夺业务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领导威信,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的下降。
四、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万金油”律师,即什么案子都能办,但什么专业都不精,这在改革之初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在随着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万金油”律师已经感到越来越难以胜任一些非常见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要求,社会对“万金油”律师的服务水平也有颇多微词,认为“律师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师也不太清楚”。所以,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业所,而在县城等人口积聚不多的地方,专业所的业务量难以满负荷,只能在所内进行专业分工,这就需要所内按专业类别统一调配律师和统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结果,即造成因为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和而不能形成专业分工的困局,法律服务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层次。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①
五、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律师社会形象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人们对律师印象不好主要因为五方面的问题,而收费是最突出的问题。②甚至有专家认为,律师出现诚信危机最根本的问题是律师的收入分配问题。③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长远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出现信任危机的局面。另外,目前社会上有人挖苦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的律师直接收案子、与当事人谈收费,有的甚至直接收现金,这显得办案律师与钱的距离太近,捍卫正义与收费联系的太直接,势必造成社会上的这种看法。但是,提成分配制决定了必须采取这种接案、办案和收费程序。
六、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既体现对律师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国家制定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但出于对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资历较浅的律师会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受理案件实现“薄利多销”,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会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用抬高门槛的方式来甄选案源、提高业务收费总量,这看似一种市场行为,但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就会使很多人失去律师帮助的机会。这些无序的市场现象,必然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七、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水准、业务实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的直接的正比例关系,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被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评价一个律师,人们的注意力会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师的业务收费上来。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谈哪位律师有名望有水平,结果往往是那些收费高的律师,评价律师事务所,社会甚至是律师管理组织会很自然的以收费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当然,收费多的律师很多都是比较优秀的律师,但业务收费与律师是否优秀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费高低带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诚律师职业的法律卫士,其收费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师的高收费是以败坏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的,如跟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给介绍人回扣等等,但他们往往会成为其他律师羡慕的对象,社会舆论的宠儿。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工作各方面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我们就会变得象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①,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②。
通过前文分析可见,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或多或少的与现行分配制度有因果关系,提成分配制度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甚至,律师界经常感到困扰的执业环境问题,也与此不无干系,一个管理失当的行业受到相关行业的排斥是一个自然法则,所以,也正是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最近,多位最高层中央领导专门针对律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说明律师业发展中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已经非常迫切,说明当前律师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来解决。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途径。
改革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框架性构想。
前文分析的提成分配制度引起的问题,如律师的规范执业问题、合作问题、发展问题,律师形象问题,通过以前惯用的教育引导、组织管理、法规规范和制裁等手段和措施已经无法解决。律师行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人们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因为教育引导本身是柔性措施,必须通过律师的个体自律才能起作用,而人的欲望无限膨胀的特性注定了这种措施的作用有限性;律师工作相对独立的特性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自律、行业协会管理和行政部门管理的作用发挥难以深入;至于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亡羊补牢的措施,很难说有多少预防功能,而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也极其有限;而改制仅仅是通过所有制的改变激发了律师的主人翁意识,使律师有了“恒产”,为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作用仍然是经济意义的,但律师业的生产力价值决不仅仅在于经济效益,改制对促进司法公正这一更重要的律师业生产力价值,已经穷尽其功能。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必须纳入我们的视线范围,一方面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分配关系;另一方面物质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内容,是一项主要的管理措施。对现有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可以为我们的律师管理工作拓展一个崭新的空间,因为物质分配的功能除了实现人的物质需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值引导,能使管理者预期的目标成为每一个人内心的追求。
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正,所以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改革分配制度的首选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律师对个体经济利益的现实追求,因此,合理的分配制度应当实现一个双重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社会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统一。为实现这个双重目标,我们必须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而不是单以收费,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笔者称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为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即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律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量化得分乘以一定的系数得出律师的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它不失为是一个解决当前律师业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将管理者的管理目标化作具体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转换为律师报酬的分配依据,这样,管理目标将自动成为引导律师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也正符合司法部提出的“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②的要求。
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促进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律师主观能动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发展包括经济实力的增强;增强律师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吸引人才并培养人才。如果说提成分配制的价值取向侧重于增加业务数量,那么,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则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是为了律师业更健康的发展。
为此,在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度下,律师(包括合伙人)的工资性分配考评指标应当涵盖以下要素:1、固定的底薪。以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得到保障为标准,每个律师同等享受,以解决律师的基本生存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鼓励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物质基础,也有利于为培养新律师创造物质条件;2、办案数量及个案的复杂程度积分。统计每个律师当年总的办案数量,并对每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作出评定,得出一定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的业务工作量,实现“多劳动者多得食”,鼓励律师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3、招徕案源的数量及所收取的律师费情况,据此换算相应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作出经济贡献的大小,同时也鼓励律师积极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4、业务学习及理论研究情况积分。业务学习包括学历现状、进修情况、其他知识学习情况等,理论研究如调研论文写作、发表和获奖情况等,该指标促进律师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5、律师事务所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积分。考核该指标以强化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职能;6、受表彰和奖励情况积分;7、当事人反馈(投诉及处理)情况。受到当事人投诉并确有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扣除一定的积分。该指标用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8、其它重大贡献情况积分。第1项为固定额,第2至8项应当有合适的比例。关于如何设计各项指标的积分方法,本文因篇幅所限,不做具体讨论。
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同时跟进,最关键的是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因为现行分配制度对管理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律师自律,而改革后的分配制度则更依赖组织管理。立案和收费管理尤其重要,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谈判、统一指派承办律师(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指定需要),不实行上述三统一,前文所述弊端仍然不能革除,改革将失去意义。
必须实行法定的统一改革。普通企业实行什么样的物质分配制度是企业内部问题,国家一般不做干预。尽管现在把律师事务所定位于社会中介机构,但它的确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般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制度设计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它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社会公共职能,是一般企业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比如说,国家对一般商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的市场原则,而对律师的收费标准则通过制定法规来规范,并明确限制协商收费。正如前文所述,提成分配制造成的问题已经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依靠律师事务所自身已经不能实现这一改革。我们知道,本文列举的律师业存在的问题早已经显露,而且也有很多有识之士看到这些问题与提成分配制的联系,官方也深感提成分配制不符合律师业发展方向①,但事实上十多年来一直不能改变,究其根本,是因为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吁和倡导得以变成现实,我们依赖的动力,仅仅是律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反馈而自主作出的应变,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转变成律师事务所制度自觉的改革,反应速度和程度取决多种因素,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而且结果也并不完全相同,所谓“南橘北枳”。这与社会的对律师业革除弊端要求的迫切性和律师业健康发展自身要求的差距太大。而且,分配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也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这种改革甚至可以说是全新的变革,各个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有些所很难依赖自身能力实现改革,客观上也需要规范性指导。另外,从主观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新制度的实行很有可能遇上人为的阻力,因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现实控制者(主任、合伙人)一般都是资深律师,是提成分配制的既得利益者,论个人业务收费他们一般都名列前茅,而论综合素质、水平、能力则有可能不在他人之上,实行综合考评后,他们的收入就有可能不再保留现有水平,这些实际控制者如果不能顾全发展大局而放弃眼前利益,就很难会自行发动改革,甚至会极力阻挠。而且,这种改革需要统一的行动步骤,否则就可能发生有律师尤其是个人业务收费较多的律师向仍实行提成分配制的律师事务所流动的情况发生,造成改革所的尴尬,从而挫伤其他所改革的积极性。因此,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对推行新分配制度是必须的。
参考书目:
①[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周三多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②[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高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③[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克罗曼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①司莉,[中国律师业现状及发展对策],[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
②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1,第529页
③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直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①[创办规模化、规范化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www.china-2004年5月13日,作者不明
②项仙君等,[调查:破解律师“三难”困局],2004年4月9日
③杨艾祥等,[律师诚信危机],2003,7,31
①参见[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美)克罗曼著
②江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2002.2.6
②见2002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篇3
加入世贸后,律师服务市场容量将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而进一步扩大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环境的逐步改善,中国律师国际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以及先进的理论、技术的发展等都为律师事务所发展提供了动力。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而且这一观念和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走势的变动而不断演进的。就我国目前经济与市场现状而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时主要倚重以下几点:首先,服务定位观。实施服务管理是营销计划最为基础的部分,案件承办律师首要清晰了解客户作为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资产,要极大程度上维护客户的利益,而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对待“服务”的看法要以客户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才能够尽善尽美。比如,有效倾听也是一种高要求的服务,有些时候客户的需求与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无法对应,耐心倾听客户对案件的忧虑与想法,并予以适当关心,很多时候能够律师形象赢得信任加分。其次,服务培训观。成功的培训可以使得服务人员对客户的需求更加敏感。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都在人员专业培训方面耗费很大精力物力,而不愿栽培、不愿投资的律师所,让新招用员工第一天上班就接待客户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是难以成功的。所以律师所开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多数都会选择开设相关课程来培养员工个人素养与专业技能,服务营销类的有如“如何服务客户”、“如何向客户介绍自己销售培训”、“如何书写动议”、“沟通本领和结束技巧”,等等。
二、律师事务所当前营销推行理念
(一)业务无缝衔接与沟通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成功的基石,同样,律师办案质量很大部分源于律师与当事人即客户间的沟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沟通并不光只是对信念的传递,还有部分是对意念的分享。律师借助口头语言与肢体语言向客户传递种种信息,客户也用以同样的语言方式交流,双方基于同理明志的基础上来往互动,即是有效沟通。实践证明,成功的沟通不仅能够赢得更多的客源,还能够稳定老客户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内部员工流失率,省却因误解或是重复表述而浪费工作时间与精力,促使得工作效率提升之余,还为律师事务所赚取了额外利润。
(二)树立优良形象与口碑
社会网是一个由工作、生活、朋友、血亲等多类关系交织形成的,且广阔无垠的复杂人际系统,并无时无刻不对人们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人性使然,人与人之间越是熟悉或越是信任,就越容易相信对方所言。借用经济学的观点,品牌即决定胜负;著名品牌能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提高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优先选择倾向。而良好的口碑所构建的品牌效应,不仅能够为律师事务所在形象、档次等概括性象征上得到正面效应,更能够随时长来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与精神,积累不可取替的信誉与名誉,而口碑在重复传播中更是具有放大效应。由此可见,品牌与口碑是律师事务所,乃至全部社会企业得以立足于市场,实现长足发展的有力支撑。
(三)借助信息技术作宣传
传统律师所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多数都靠口碑相传,甚少广告推广。然而,信息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要突围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必须拓宽渠道,广开客源。一方面,可以制作宣传小册来扼要说明委托程序、案件承接类型以及服务宗旨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宣传小册必须着重强调办案律师的专业程度与服务程度,以及相关收费方法及价格。一方面,可以建立营销信息数据库,将律师事务所现有客源及潜在客源、目标客源收录入库,建立独立的客户信息档案。这一信息库的构建原理主要是利用已有客源信息资料,作出分类整合至一个可予搜索、查阅、分析功能的中央数据库,藉此运用信息技术庞大的资料归总、梳理以及分析功能,帮助律师事务所发现客户需求漏洞,强化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施行方案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开展营销活动普遍具有以下特质:首先是特定性,营销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并不是过程结束之后的结果,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定的环境与之相适应。其次是局限性,面对市场各种限制性因素,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服务营销时需要依托于某个部门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充分利用资源来完成工作;同时也需要不断突破,以确保完成既定的任务。再有是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要努力确保其达到标准,满足客户实际需求,因此赢得客户信赖,建立长久合作关系,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获得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与运营现状可知,相较于高强专业性,服务营销环节则显得较为薄弱,但其却又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身处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之中,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接受与面临激烈竞争所带来的各类挑战与考验。自律师事务所以市场化机制作为运作基准时,便注定其若要立足于这一市场,并实现长足发展,就必须制定、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借助市场营销与服务营销的综合理论,笔者就律师事务所施行的营销方案作以下概述:其一为价格策略。营销即为盈利,故价格策略可谓最为重要。利用价格机制的优势,制定灵活的价格策略,可予抵御竞争。我国律师行业收费标准虽有律师协会及司法机构的指导意见与标准,但于实践中,通常取决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而定,难有精确的成本核算方式,由此在制定收费价格时,可以行业标准价格作为基础,结合需求导向法则进行价格审定。具体地说,即按照当地市场实际需求情况来确定具体服务项目的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所针对,比如是一般性大众化的法律服务,价格定位可采取“渗透定价法”,借助低价收费、高品质服务来赢得客源,打开市场;比如是面向特殊范围、特殊组织或个人的新法律服务,则可采取“撇脂定价法”来迅速收回成本,取得高额利润之余也风险亦不大。其二为品牌策略。利用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借助先进的理念、技术、促进事务所管理的规范化来加快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结合已有客户资源,逐步走专业化发展之路,进一步确定民商领域市场核心业务,加强自我品牌建设和推厂及维护。比如,可制定战略发展远景及相应实施计划,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服务营销组合来提高客户满意度;积极寻求规模突破,与优势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向精品化发展。藉此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形成品牌效应于市场的占比优势。除此之外,还要构建良好的办公环境,吸引优秀律师加盟;建立跨行业战略联盟,充分利用一切资源不断寻求市场空缺业务,开展新业务。其三为促销策略。服务营销的促销组合搭配可以是多种样式的,有如广告宣传、口碑宣传或是公共关系宣传等,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挑选与之发展重点相适应的形式。比如口碑宣传,即通过多年经验积累下来的老客户推荐、成功案例宣传,就是这一种传统的口口相传所建立口碑效应,能够为律师事务所带来不可估量的广告效应与经济效益。而广告宣传则相对局限,因已有明文法律规制律师个人是不得为其个人做广告宣传,所以,广告唯一主体只能是律师事务所,但这并不说明律师个人没有提高知名度的渠道,比如可在报纸、杂志以新闻采访、专栏报导等形式增加公众曝光度,或是参与相关普法宣传活动,为自我宣传提供一个公众窗口。至于公共关系宣传,因其社会反响较大,近年已日渐受到律师事务所的重视。借助公共关系活动进行营销宣传可以是公益营销,如针对某一公益事件提出公益诉讼,来引起公众观众,让公众通过诉讼来考察律师专业水平,从而建立信任感;也可在偏远地区或农村开展下乡普法公益,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社会贡献值,赢得公众与政府的信赖。其次,公共关系活动营销宣传也可以是政治营销,律师个人通过加入派来参政、议政,从而塑造专业形象;此外,还可以是事件营销,通过对社会法制失衡事件进行追踪与抗争,站在民众的视角下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的美誉度,树立良好品牌与个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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