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1
【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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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 [建设法规] 课程 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
一、引言
我国的建筑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健全、发展、完善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受我国经济体制环境的局限,各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是这一时期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改革开放后,随着建筑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急需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法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1月颁发的[建筑法]成为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龙头。如今,建设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我国经济建设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建筑业及各种工程项目的管理也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学习[建设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规]课程对我国建设领域内现行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它是工程管理专业及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建设法规的基本体系以及概念,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概念及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有所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建设法律意识,增强学生适应建筑产业发展所需的综合能力,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建筑类专业对法律课程的淡漠,对课程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等问题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教学方法没有从建筑类专业的专业需求和学生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从而使得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差强人意。另外,[建设法规]课程由于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学习兴趣。目前,在高校教学的课堂上仍然是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
造成上述情形有多种原因,如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时间精力紧张,疲于数量而无暇顾及质量;学校的教学条件较差不能实现相应的教改;学校安排的学时过少无足轻重,教师不愿意对教学过多投入;或四个班以上集中授课课堂过大,组织困难,等等。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大环境对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二是教师自身对教与学的认识有待更新。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原因。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使师生关系还停留在“以教师为中心”的师生关系模式,而这种模式的重心在于教师如何有效地传授知识,单方面强调教师的“传授”,淡化了学生的“接受”,忽略了教与学的关系。而大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获取知识的方法、技巧,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体系,自觉地、有意识地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
21世纪的今天,知识庞杂而且更新迅速,学生未来从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新知识,他们必须具备独立、科学地获取知识的能力并有效加以利用。法律课程当然也不例外。这样,我们就应当因材施教,设法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不是简单地灌输知识。
三、多方位实施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针对上述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我们在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中要针对建设类不同专业,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课程建设上不断探讨和实践。
(一)改革教学内容
强化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制度是工程建设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但在我国这方面法律意识往往比较薄弱,而且法制建设不完善,这些都给教学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在教学中,一方面要强化对建设法律法规,尤其是最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的学习,另一方面要就其规定的背景、原由、原理等作深入的分析,为学生们今后依法管理工程建设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整体框架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学教育关注的就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循环互动的推理过程。而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向来是受重视的,案例近年来也渐成热点,而法规这一性质为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纽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学生学完法律课甚至拿到不错的考试成绩,但是,却不熟悉教材中要求的法规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情况,谈何应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认为课堂教学整体框架应该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
1.每次课基本都应是以“通读法规提问题”开始,即根据上次课布置的提前预习相关的法规,收集、了解学生通读法规时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突出共性问题的同时,兼顾个性问题,以便使本次课更有针对性。
2.利用多媒体与学生一起整体浏览,把握本章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及其基本情况,如主要章节、立法背景或立、废、改等,指出法规中的核心制度、特别制度与重要条款,向学生明确教学重点与难点。
3.按大纲要求,全面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学原理,使学生准确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
4.简要介绍该领域目前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学术前沿问题或发展趋势。
5.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进行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如合同管理法规、质量管理法规、工程承发包法规等,增强法规意识,并能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时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教师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案例分析练习,如具体问答式(罗列问题式)与自我分析式。具体问答式案例是教师已经将问题一一罗列,学生只需要具体分析解决每个问题即可;而自我分析式是只给出案情没有具体问题,要求学生“试分析此案例”,显然难度较大。所以,教师要按照规范的思路引导、训练学生完成。
同时,在日常教学中,可以采取“师生互换法”。即学生在教师指导、帮助下备课、组织课堂教学,教师在下面听讲提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其认真学习,珍惜学习机会,体会教师的具体工作,尊重教师的劳动。另一方面表现出学生喜好的教学方式、兴趣点,甚而对教师课堂教学不足之处的提示与希望,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了解,教学相长。
(四)配套的课后训练
有限的课堂教学需要一系列的课后训练来辅助。除通读法规外,以法学信息素质训练为主,即学生要按要求完成一定量的文献检索任务。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一方面能学会正确使用检索方法获取有效资料,强化信息获取能力,另一方面能按照要求准确判断、采摘各个信息点,提高信息处理能力。
(五)有益的实践性环节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我们必须将法律课程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实践紧密结合。所以,有益的实践性环节既可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又可为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提前历练。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老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完成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为核心内容的论文。具体要求是,以真实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为背景,要求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收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件事件,如招投标、合同方面、安全生产或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编制完成一份完整的解决方案等。要完成上述任何一个课题,学生都需要较为系统地综合运用多门专业课程的知识。通过完成这些小论文,学生能够较为系统、综合地训练和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工程法律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大程度地提高法律素质,达到进行专业训练并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相关领域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同时,学生通过完成小论文的撰写,缩短了课堂教学和自己职业生涯之间的距离,缩短了毕业生的职业适用期,提高了职业适应能力,为尽快适应未来职业,符合人才市场“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用人要求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知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教学方法上,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创新。
参考文献:
[1]郑润梅.建设法规概论.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4.
[2]郑玉田.法律基础教程.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3
论文摘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笔者首先分析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根据多年经验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供相关人员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机制也逐步演变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人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缺乏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导致有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
3.2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人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审查,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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