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关系论文篇1
论文摘要:以分析法国社会学象麦埃尔·布迪厄的论文[体育社会学计划]为切入点,探讨法国体育社荟学与法国结构主文盛荟学理论之间的传承、反思关系以及它对特定的社会状况的折射和它所提供的薪矫冤妹度。并结合中国体育社会学研究实际,对体育概念的定义、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等进开反思。
1、法国体育社会学与皮埃尔·布迪厄
1.1体育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
在西方体育社会学理论中呈现出“研究体育与社会关系论”和“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体育”两种研究的取向,亦可以理解为“社会分层视角下的体育”和“体育内部的社会机制和背景”,但是无论何种研究取向,都将体育现象认定为研究对象。同时体育现象又是作为一种文化实践,所以其中出现的各种定义及分析,都应当在社会情境中通过社会互动来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将体育运动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理解,所以,应用社会学的理论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体育现象,进而促进体育社会学的发展。
大多数体育社会学学者承认体育社会学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和母学科—社会学一样,在实践与理论层面都引发了众多的争议。社会学理论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生活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社会学理论也为人们观察社会提供了多维的视角。所以,体育社会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了上述特质。
1.2皮埃尔;布迪厄与[体育社会学计划]
皮埃尔·布迪厄,20世纪世界著名社会学家。英国卫报评价他为“许多人心目中的当代知名学者”,一位可与福柯、巴特、拉岗等比眉的思想家。同时他的几篇论文成为法国体育社会学的奠基之作。[体育社会学计划]选自布迪厄1987年出版的作品集[说过的话]([choses dits]),源于198年11月,作为小组研究[身体生活与游戏]的前言,1983年7月;在“体育、社会阶层与亚文化”国际社会科学会议(i.c.s.s)上宣讲。该论文被看作法国体育社会学的开篇之作,通过引人布迪厄场域论,对体育、运动参与现象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一定的导向性理解,为日后法国乃至世界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奠定了研究基础。
2、[体育社会学计划]的3个维度评析
2. 1与法国社会学理论间的传承一反思关系
1)传承结构主义理论。从思想渊源出发,布迪厄受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早期的布迪厄将自己的所有著作建立在结构范式之上,这使得他把分析的对象封闭在本质上属于静态决定论的系统之内。在[体育社会学计划](简称[计划])中,清晰地体现了布迪厄的这种对思想渊源的传承与反思。从传承角度,布迪厄,认为,为了能构建一种体育社会学,首先应做到,不能将某项体育运动从体育运动参与形式的整体中割裂出来进行分析,应当将运动参与空间视为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因素都能获得相应的价值。再者,从运动参与的方式选择和欣赏运动参与行为的角度看,都与物质世界和社会关联,形成决定个人偏好体系的各种因素。由此可以看到,布迪厄所希望构建的体育社会学理论是建立在结构主义的范式之下,传承了涂尔干所开创的法国结构主义社会学的特质。
2)反思结构主义理论。由于结构主义存在的化约主义和继而形成的过度化约性,使布迪厄面临了结构主义者都面临的悖论,即主体的缺席。从布迪厄对运动参与的研究角度出发,他首先承认“它阵育运动)的一个特点是构建了运动参与领域的种种结构”,但是立刻,他认为:“体育运动的空间,并木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空间,它被实践参与和消费的各种领域所接受。”在实践研究层面上,[计划]也提出了对结构主又社会学所带来的某种局限性的批判。如“宁可满足于仅仅了解那些未知现实的支末,而决不提出问题,这就好像学术理论大师先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草图,然后从内部详细地打造理论细部”。但是,“运动参与的历史不再仅仅是一段模式化的历史,而是具备一种系统化的变迁”。由于这种研究倾向,会导致理论和现实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在具体的调查分析方式上,布迪厄在[计划]中也反思了统计学在调查中的作用。他认为统计学的方式“掩盖了运动参与的一种分散性”,忽视了“在相同的名称下,不同的参与方式的共同存在”和“参与者的社会多样性”。
2. 2折射特定的社会状况
布迪厄的学术黄金期及提出[计划]的时间正处于20世纪80年代,是后现代思潮风靡的时代。首先是对社会状况的一种质疑,如美国高校中,黑人运动员的生活状况,以及在现实社会中,体育社会学发展中所存在悖论:“一部分相当了解体育的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描述体育,而一些具备描述能力的人却不了解体育并且还经常蔑视体育,或以错误或者偏差的形式来看待体育。”再者,[计划]也对某些新的运动参与方式加以关注,并以繁盛的体育发展现状来质疑相对固定的体育概念。如[计划]中对christian pociello研究的引用,以展现对橄榄球运动定义的历史变迁。从而得出结论:“体育这一概念下所形成的社会适应性会在社会客观性中被凸显出来,它实现的方式是通过一个特性整体来实现,然而这一特性却不仅仅是由纯粹的技术性定义来确定。”
由此可见,[计划]所引领的法国体育社会学思想,不仅关注和折射了当代运动参与变迁的过程,同时也对原有的社会学解释进行了反思与剖析。
2. 3为人类理解社会提供新的视角
1)场域论在体育社会学中的应用。“场域”概念是由布迪厄提出,并逐渐引人社会学、体育社会学研究之中。它是一种关系模式,所指的是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具有支配和规约功能的权力集合。从布迪厄的分析看,“在一个场域中,各种因素和各种机制是以多种不同的力量的形式,在一个建构性的规则下和一定的游戏空间中,处于相互角力之中,但是,当在这个场域中支配方已经有办法消除抵抗和对支配权的质疑”。由此,布迪厄引人了场域概念与场域分析的方法,如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对发生在社会某一层次的体育现象进行把握,比如,从参与运动人员的社会地位调查来分析参与者的分布状况;通过对协会会员的数目、协会经济实力、协会领导者社会特性等等方面进行调查,来分析不同协会的差异。
2)身体社会学在体育社会学中的引人与应用。由于体育运动有较多的身体活动的成分,布迪厄在[计划]中也关注了身体的社会符号意义,以及建构身体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和发展方向。在[计划]的开篇中,布迪厄就提及了在体育运动中身体的特殊地位和研究身体的理论意义,并展开了相关的研究维度,具体表现为“人们对他们所欣赏的身体的描述和对个体间身体关系”。这两种研究的维度同时可以体现在现实社会层面和历史层面上,前者体现在比较不同运动中,参与者之间身体距离以及之中存在的社会干预问题:“比如他们会采用身体直接接触的形式,像身体对身体,比如角斗、橄榄球;或与之相反的,对所有身体接触都有排斥,如高尔夫球,或者用球来作为接触的中介,比如网球,或以器械作为接触的中介,如剑术”;而后者,在历史层面上,布迪厄引人的分析方式对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体育运动中,对人们理解身体的方式进行分析,集中体现在语词的描述中。
3、结论
1)作为法国体育社会学的开篇之作,[计划]形成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既传承又反思了法国社会学的研究理论与成果,又在新的视角下折射了当代运动参与现状的变迁,并为人们的理智提供新的思考维度。
在当前法国体育社会学的研究中,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布迪厄的场域研究的传统,也拓展了身体社会学的研究。在身体社会学的探讨领域,将体育运动的身体符号意义拓展至广告等大众传媒中,与更多的社会学研究成果相互交汇,以获得更为全面具体的认识。
2)法国体育社会学对我国相关研究的启发。
(1)对概念定义的反思。目前国内体育界对体育概念的定义众说纷纭,提出了多种有益的研究维度,尤其在体育概念的各种属性上有较多的描述和争论,所沿用的主要方法是属加种差的方式。但是随着体育运动与其他身体运动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衍生出大量规则性、竞技性程度不同的运动参与形式,所以,从体育的归属来说,明确的概念形式一直受到挑战,从种差来说,新的运动形式的产生,以及运动形式之间边界的模糊,规则在不同场域下的变化,使种差也失去了较大的明确性。布迪厄开创的法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另辟蹊径。[计划]中所提出的从社会客观性和社会学整体性的角度来凸显体育概念,承认官方性定义对某些参与形式的排斥和吸纳,试图从社会文化史的维度,去解读体育概念形成的过程,发现其背后隐含的社会性、历史性因素。这对我国目前体育概念的诊释,是新的思考方式,即以描述过程来分析背景,继而凸显意义。
(2)调查方法的丰富。[计划]的研究落实在场域论的研究成果上,而这样就要求在社会学调查中,去透析所调查场域的种种特征。虽然他对统计学研究的批判值得商榷,但是对我国的体育社会学,或者社区体育研究有一定的反思意义。它提供了两个研究的维度,一是机构性维度,即考虑单纯的运动参与行为下,它的各种支撑因素,包括政治性和民族性;二是历史变迁维度,即考察固定运动参与形式的雏形和变迁至今的过程。
个人社会关系论文篇2
〔关键词〕分家机制;分家模式;村庄社会结构;区域差异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3-0086-11
一、问题的提出
分家是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中国家庭制度与家庭性质的重要窗口。分家是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和子家庭对母家庭的继替过程。〔1〕分家研究与家庭研究因而存在密切关联:家庭理论构成理解分家的重要资源,家庭转型的问题意识也主导了分家制度的研究指向。目前的分家研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社会学的研究路径,关注分家之于家庭结构的分裂意义;另一种是文化学的研究路径,将分家置于乡土文化语境,关注分家过程中家庭生命的伦理延续。
具体来看,社会学以“父母子”基本三角构造的核心家庭作为研究起点,建构了家庭结构的类型,分家被视为家庭结构裂变的标志性事件。社会学对分家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首先是对分家制度本身的解剖和阐释〔2〕,其次是透过分家制度的变迁理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3〕文化学视角则着眼于家庭的文化意义,并且基于家的伸缩性而推及对中国人文化心理、国民性格和中国社会结构的认识〔4〕,强调分家之于家庭继替的文化意义。〔5〕
在不同的理论视角下,农民的分家行为呈现出不同的意义,但既有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分家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偏重于分家行为的微观分析与制度分析,强调分家的横向分裂效应及其解释;家庭的伦理性建构强调分家的纵向承继之维。实际上,横向分裂与纵向延续共同构成分家的完整内涵。〔6〕分裂侧重于具体的家庭结构,延续则侧重于相对抽象的伦理。麻国庆基于对中国分家制度的考察,认为分家之“分”出自农民的现实生活需要,分家之“合”体现了儒学价值的实现方式,从而揭示了“分中有继也有合”的分家制度。“分合机制”构成了家的基本运行机制。〔7〕抽象来看,“分”与“合”统一于家庭再生产过程中,但是,“分”与“合”的力量配置与结合方式之于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影则有待于经验基础上的进一步分析。
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国多个地区的调研中一直关注农村分家现象,并且注意到农民分家行为的历史变动与区域差异。〔8〕受这些经验的启发,我们意识到并不存在一套抽象和普遍的分家制度,农民的分家逻辑深深地嵌入家庭再生产过程与村庄社会结构,分家模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是基于中国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而形成的理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中层理论。〔9〕不同于分家的制度研究与文化建构,区域差异的视角为分家的中观机制提供了重要框架。我们将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为基础,具体研究农民的分家机制及其区域分布,进而建构中国农民分家模式的区域类型。就方法论而言,机制分析的路径强调超越分家的事件性,从而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延伸性地理解农民的分家行为;区域差异视角提供了分家经验的内部对话空间,为“分合机制”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提供了操作平台。
二、分家的制度与实践
(一)分家的制度视野
分家是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农民常常以“树大分枝”来形容“人大分家”的自然过程。一些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大家庭并非农村社会的普遍状态〔10〕,分家是农民“过日子”的常态,也是家庭再生产的重大事件。目前分家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家标准。主要集中于“分产”与“分爨”之间的争论。〔11〕第二,分家方式。阶层差异、家产形态等变量对分家方式(间隔、次数等)的影响。〔12〕第三,分家原因。兄弟矛盾、妯娌矛盾、经济分化、代际紧张、责任规避等均可能构成分家的触发因素。此外,一些学者进一步研究了分家制度的变迁,强调了土地制度、打工经济等宏观变量对分家制度变迁的影响:分家主体由兄弟分家向父子分家转变,分家方式由一次性分家向多次性分家转变,分爨和分产逐渐合并进行,分家时间日益提前。
由于家庭社会学的还原论倾向,家庭再生产主要指家庭结构的再生产,即家庭生命周期的阶段转换(新核心家庭产生),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被简化。但是,家庭再生产发生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同时也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由于制度视野的局限,分家主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因变量与家庭系统的其他变量(例如,子女数量、权威结构、家产性质、阶层状况等等)发生制度性关联。分家研究的制度视野聚焦于“孤立”和“静态”的家庭,忽视了家庭嵌入的村庄社会场域以及由此展开的丰富的家庭再生产实践。
事实上,中国乡村社会地域广阔和数量庞大,不同变量之间的关联方式和运作逻辑并不相同。制度视角既无法充分解释中国农村分家的复杂性,同时,也难以解释分家制度变迁路径和速率的差异性。实践的视角将分家视为家庭再生产逻辑的产物,强调分家事件的延伸性和过程性。家庭再生产是母家庭基于特定家庭目标实现家庭继替的持续过程。分家嵌入于家庭再生产过程,它不仅是家庭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家庭再生产的实践表达。分家制度在不同的家庭再生产逻辑中表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和功能。只有进入家庭再生产的脉络,才能理解分家的实践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分家模式。从制度到实践的视角转变要求从家庭再生产的实践过程和运行逻辑的角度理解分家,只有通过机制分析,才能激活分家制度内在的要素关系,呈现为经验坐标基础上的分家模式,进一步开拓分家研究和家庭研究的理论空间。
(二)分家机制的实践要素
费孝通认为,三角结构的破裂是家庭功能的完成与实现。〔13〕然而,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分家事件的结构裂变作用,而且也是对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与配置,从而满足特定的家庭再生产目标。“三角结构”的裂变主要指涉家庭再生产的形式,但分家并不意味着本家与分家的彻底分离,而是形成了“扩大的家”〔14〕,“扩大的家”不仅具有抽象的文化意义,而且也是中国式家庭再生产的基本路径。家庭再生产意味着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并成长为完整的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分家机制通过配置家庭要素,调控着家庭再生产的模式与路径。家庭再生产主要围绕财产、权力和伦理等三个家庭要素展开,并分别构成分家的实践形态、动力机制与约束条件的内核。
1.实践形态
家庭财产是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分家的基本内容。滋贺秀三认为,家庭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共财”是家庭的基本条件。〔15〕无论家庭分裂的标志为何,财产配置都是分家必不可少的内容。分家集中体现了法理层面的家产整体性与生活实践层面家产的功能性的张力。家产的整体性体现为“祖业权”〔16〕的权属特征,“祖先―我―子孙”构成了时间绵延中的财产主体,财产主体的绵延和财产的代际传递主要通过分家实现。但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家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遵循着不同的运作逻辑,即母子家庭虽然同为家产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在不同的家庭再生产方式下形成了不同的调控和配置家产的模式,满足不同的家庭再生产目标,农民的分家模式由此呈现为不同的实践形态,即分继型、分割型与分离型三种形态。
2.动力机制
权力关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元素,并且构成家庭内部关系实践的基本动力。一般认为分家是家庭矛盾与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权力运作和权力冲突是分家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动因。然而,权力的运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嵌入家庭生活与家庭场域,因此,家庭生活中的权力运行逻辑并不同于公共政治的权力逻辑,权力的运行既植根于特定的家庭权力结构中,同时也需要依托“道德资本”和伦理期待。〔17〕权力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与权力目标的激励程度共同决定了家庭内部的权力势能和关系张力。不同的权力格局蕴含着不同的分家动力,决定着分家的时间和分家的方式。因此,只有穿过家庭权力游戏的迷雾,才能洞察分家的动力机制。在本文中,笔者区分了权威主导、家庭政治与理性协商三种动力机制,体现了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权力势能。
3.约束条件
约束条件是对分家事件分裂效应的约束。家庭不仅是一个财产单位和政治单位,而且是一个宗教单位,构成了中国农民生命价值实现的载体〔18〕,这是家庭凝聚力的根本基础。家的宗教性赋予家庭高于个体的地位。同时,家庭也因为植根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而获得社区性,受到村庄社区性规则的约束。家庭的宗教性和社^性均可以构成分家的伦理约束条件,赋予家庭的分裂以特定的原则、规律和限度,不仅约束分家事件本身,而且也约束着分家之后本家与分家、分家之间的关系。结合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现实经验,本文将分家的约束条件进一步操作为伦理自觉、规则约束和交换逻辑等三种类型。
三、分家机制的类型建构与区域分布
分家的实践内涵具有超越于分家制度本身的丰富性。家产配置形态、家庭政治格局和伦理限制程度塑造了不同的分家机制。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中国农村分家的区域经验,提炼出三种分家机制,分别是整合性分家、竞争性分家和协商性分家,它们分别构成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主导的分家机制。其中,南方农村主要包括江西、广东、福建以及广西和湖南的部分地区,北方农村主要包括河南、山东、河北、陕西等地区,中部农村则大致包括四川、湖北、贵州、浙江部分地区(北部和东部)和东北地区。在本文中,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主要是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而非空间地理的差异。中国西南汉族地区和东北地区因为开发比较晚,村庄正在形成过程中即遭遇 20世纪的革命运动,而使西南汉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的村庄结构与长江流域极其相似,都是分散型的村庄结构,且村庄规范较弱。为了便于理解中国农村区域差异,我们有时依村庄结构的特征将西南汉族聚居区和东北农村划归到中部地区。具体可参考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分家机制是理解分家模式的基础,分家机制通过激活分家的制度内容,展现了特定时空坐标上的分家模式。
(一)整合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整合性分家指的是由母家庭主导的分家机制,体现了母家庭的权威和联合家庭的利益。整合性分家是南方农村主导的分家机制。
第一,整合性分家表现为分继型的实践形态。母家庭以联合家庭的形态行使财产控制权,并且通过分家实现财产由母家庭向子家庭的一次性和整体性转移,体现了财产的“承继”“承继”与继承不同,后者指的是明确的权利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一种财产处分行为。但是,中国传统的家产制并不存在明确的权利主体,因此,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是伴随着家庭继替而发生的。详情可参考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色彩。同时,核心家庭始终不是完全独立和彻底清晰的财产单位,所有家产均是“祖业”的一个部分,母家庭对子家庭的支配性财产关系一直延续至分家之后,强调母家庭的“公”对子家庭的“私”之整合。
第二,整合性分家是父权主导下的产物。强大的父权是整合性分家维持的基本条件,它不仅抑制了子家庭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可以有效遏制子代的分家要求。父代基于联合家庭的整体利益有效配置家庭责任,从而减少家庭再生产的风险。
①这些区域的田野经验主要来自于笔者以及团队成员的驻村调研报告,详情可参见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工作论文和资料汇编,特在此说明,下同。第三,伦理自觉有效地约束了整合性分家的分裂效应。厚重均衡的伦理责任体现在代际之间的“父子一体”和代内之间的“兄弟一体”,母子家庭以及子家庭间的关联并不因分家而中断。父代通过维持兄弟合力的联合家庭模式,实现各个核心家庭的再生产。分家之后,母家庭逐渐成为子家庭基于伦理自觉的“反馈”对象。
在南方农村,横向关系服从于纵向关系,夫妻关系按照传宗接代安排。〔19〕因此,分家后母家庭一般不再保留单独的财产,母家庭拆散并分别与不同的子家庭结合成为新的纵向家庭结构,形成“分养”模式,“分继”到“分养”构成完整循环,形成以父子轴为核心的“继养体系”。〔20〕在这个意义上,母家庭的父权并非基于母家庭自身利益,而是指向联合家庭的整体目标,即家的绵延。因此,整合性分家突出了“继”的色彩。
2. 分家模式
整合性分家与竞争性分家属于正相反对的类型。基于整合性分家的实践机制,笔者结合南方农村的田野经验,呈现整合性分家的特征与模式,具体如表1所示。
根据表1所示,在整合性分家机制的主导下,南方农村的分家模式表现出如下共同特征:
第一,联合家庭本位。就分家方式而言,南方农村以一次性分家为主,分家一般发生在所有儿子均婚配之后。分家一般由父辈提出,先结婚的儿子一般不会提出分家要求。一次性分家的盛行必然导致家庭生命周期中联合家庭形态的广泛存在,通过对核心家庭的伦理整合,形成了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
第二,重视分爨而模糊分产。分家的重心不在于产权的清晰彻底分割,这意味着分爨的意义大于分产,分家具有更强的仪式性和较弱的政治性。而且,南方农村“分单”的意义重在分家的仪式性表达。
第三,权责统一。整合性分家侧重于义务和责任分配的优先性。子代的核心家庭利益服从于母家庭的整体调控,子代家庭横向的竞争服务于纵向家系绵延的需要。由于“分继”是对母家庭权利和责任的整体承继,分家意味着母家庭人生任务的完成,母家庭逐渐进入退养环节。
(二)竞争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竞争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之间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从母家庭中分离的机制,表现为母子家庭的内在冲突与子家庭之间的相互竞争。竞争性分家体现了以子家庭为中心的家庭再生产模式。竞争性分家是北方农村的主导性分家机制。
第一,竞争性分家的实践形态表现为子代主导的家产分割。核心家庭是基本的财产权单位,家产的绵延链条主要由一个个的核心家庭构成。随着子代成家,子代家庭很快就有了分家的要求和冲动。子家庭之间围绕母家庭的财产展开的控制权竞争推动了家产控制单位的核心家庭化,分家之后,母家庭也成为一个与子家庭独立的家产单位。在北方农村,分家中一般都为母家庭保留一定的土地(“养老地”)和房屋,维持了母家庭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各个子代家庭的赡养责任,消除了大家庭中的“公”的领域。分割型分家凸显了分家过程中子代家庭的主动性,母子家庭之间的产权分割比较彻底,子家庭的家产边界非常明晰。
第二,家庭政治的权力冲突是竞争性分家的动力机制。在北方农村的家庭权力结构中,父权主要局限于核心家庭之内。随着子代结婚成家,母家庭的父权就会受到子家庭的挑战,联合家庭内部趋于紧张。由于父权缺乏有效的统合力量,家庭政治获得较大的运行空间,分家往往在激烈的家庭政治中发生。从调研来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北方农村与分家有关的纠纷非常普遍,分家具有强烈的事件性。
第三,社区性规则构成竞争性分家的约束条件。激烈的家庭政治往往会受到社区规则的约束,以抑制竞争性分家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的崩解和失控。经过彻底而清晰的分割,子家庭逐渐成为独立的家庭实体,参与村庄社会交往。村庄社会交往中地位获得与面子维系的要求产生了兄弟力量联合、赡养义务履行的主要动力,从而塑造了分家之后的家庭关系形态:首先,分家后各个子家庭之间维持着清晰的边界,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兄弟伦理性关联较弱,功能性关联较强;其次,子家庭对母家庭的反馈遵循着明显的“公平逻辑”〔21〕,具有“被动养老”和规则养老的特征。
体而言,竞争性分家的机制分析呈现了子代主导的分家逻辑。竞争性分家机制是“化公为私”的分割过程,母子家庭逐渐实现财产分割和权力替代。竞争性分家是厚重失衡代际伦理和低度关联的代内伦理的体现,同时它也再生产了这种伦理关系。
2.分家模式
竞争性分家机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北方农村的分家模式。结合我们在北方农村多个村庄的调研经验,笔者对北方农村的一些分家模式进行了如下梳理,详情可见表2。
表2呈现了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子家庭本位。分家方式以多次性分家为主,突出分产的意义。母家庭以核心家庭的形态积累家产,但无法通过联合家庭的形态支配家产,家产分割往往随着子代成家即发生,联合家庭存在周期比较短暂,并较早呈现出家庭核心化趋势。〔22〕因为聚焦于家产的分割,“诸子均分”的原则体现得也最为彻底。竞争性分家鲜明地体现了子代主导的家庭继替过程。
第二,公平逻辑主导。竞争性分家的公平逻辑不仅体现在母家庭财产的均衡分割,而且体现在赡养义务的公平配置。母家庭财产的最终分割方式主要与赡养方式有关。如果幼子最终承担赡养责任,则父母去世之后名下的土地和房屋最终由他继承;如果父母实行轮养,则父母死后的财产由所有儿子均分。因此,北方农村的“分单”重在家产的细致规定,“分单”的引入与分家的事件性和冲突性有密切关联。它是社区规则对家庭政治的介入和干预的产物,体现了家庭的政治性与社区性的均衡。
第三,重权利而轻责任。分家成为子代积累家产的手段,子代的分家竞争主要指向母家庭掌控的财产和资源,但是并不愿意承担责任。母家庭积累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子代结婚或建房)很少会分给子代,而分家后母家庭仍然需要力所能及地支持子家庭的成长与发展,最后,普遍存在的轮养方式也说明了母家庭在完成人生任务后的负担属性。
(三)协商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协商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与母家庭之间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从母家庭分离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协商性分家体现了母子家庭的“共谋”:通过分家,母家庭可以减轻负担,实现母家庭的当下利益,子家庭则可以由此获得独立自主的生活空间。协商性分家是中部农村的主导性分家机制。
总而言之,北方分裂型村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压力型家庭再生产模式,家庭再生产的压力既通过母家庭高强度的人生任务表达出来,又通过子代家庭的内部竞争而体现。在竞争压力和竞争空间之下,北方农民分家行为需要维系“分”“继”“合”之间的均衡,“分”的力量主导了“继”的方式,但“分”的力量又不能打破基本规则的约束。
(三)中部分散型村庄
中部农村的基本特征是,在村庄中不存在超越于家庭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而是形成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原子化状态。由于在家庭之上缺乏中间结构,因而又呈现为分散型村庄,村庄社会的结构性和规则性很弱,核心家庭的利益凸显,形成生活型家庭再生产模式,这是协商性分家机制的形成基础。
第一,中部农村的村庄结构与村庄规范未能充分发育和相互匹配,形成分散型的村庄秩序。〔32〕由于结构与规范的缺失,核心家庭突出,并且构成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村庄社会记忆缺失,社会关联较弱,农民既缺乏绵延性的祖先认同,也缺乏稳定的村庄社会价值实现体系。因此,中部村庄的农民缺乏“历史感与当地感”〔33〕,农民并不关注熟人社会中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的实现,对村庄生活缺乏长远预期,普遍重视当下的生活状态,形成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逻辑,典型地表现为消费导向的家计模式。中部地区农民家庭较早走向理性化,表现为生活型经济态度和重视消费轻视积累的经济伦理,家庭资源的配置逻辑主要服务于基础性价值的实现。中部地区农民的典型特征是市场化程度较高,农民消费水平较高,当地农民收入相当大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的开支。江汉平原的农民在维持可观的日常生活开支的同时,却并不急于改善房屋条件。这与北方农民的心态形成典型反差。在中部地区,当地农民缺乏为子代结婚的强烈x务,子代结婚建房主要是他们自己的任务。家庭再生产过程中母家庭向子家庭的财产转移并不明显,从而弱化了分家的财产转移属性。在分家过程中,母家庭维持了自身家庭运行的完整性,子家庭未能分割母家庭的主要财产,母子家庭表现为家产分离的分家实践形态。分家体现为生活单位的分离,形成“各过各的日子”的独立状态。
第二,权威结构的碎片化与生活目标的理性化形成理性协商的权力格局。一方面,分散性村庄社会结构难以为父权提供有效的组织基础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开放、松散的地缘关系也为核心家庭的利益表达提供了空间。中部农村不存在超越于核心家庭之上的既定权威,表现为弱整合基础上的“散射格局”。〔34〕核心家庭具有相对自主性,父代和子代之间缺乏厚重的伦理期待,理性协商成为家庭再生产过程中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相对于北方农村母家庭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身份而言,中部地区的母家庭具有更为浓厚的“私”的色彩。作为“私”的母家庭与作为“私”的子家庭之间较少出现“化公为私”引发的利益平衡与冲突,同时也较少出现村庄社区层面的规则介入与权力援引。农民分家逻辑脱嵌于村庄社会,成为家庭内部的协商性决策,分家也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第三,分散型村庄难以形成价值生产能力和内生性规范,主体间关系的建构遵循理性交换的原则。各个家庭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建构自己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关系,既不需要像北方农民那样通过改变个人在村庄结构的位置来获得面子,也不需要像南方农民那样融入宗族体系来获得价值,中部地区的农民强调社会交往的策略性和社会交换的对等性。凭借弱规范基础上的策略性交往即可塑造农民在村庄中的形象,家庭生活的内容与村庄社会生活之间隔离。因此,在中部村庄,分家之后,子家庭之间、母子家庭之间的关系均属于个体的“私事”,赋予了各个主体较大的选择空间。
总体来看,分散型村庄结构为个体的自主性与家庭的独立性提供较为充分的发育空间,从而滋养了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逻辑。在这个意义上,“过日子”既不用面向祖先,也不用为了儿子,家庭再生产因而是生活单位的再生产,分家本身就成了目的,“分”的力量超越了“继”与“合”的力量,因此,农民分家行为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五、结语
分家是农村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分家作为中国农民家庭组织的习惯性文化组成部分,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种家庭制度文化。”〔35〕分家现象或许在大传统的文化层面有悖于中国家庭制度的理想型设定,但是,它却真实地存在于农民的家庭生活中,并且是农民家庭运行机制的内在要素。分家研究是家庭研究的重要内容,作为农民家庭再生产的重要实践,它蕴含着丰富的理论意义。如果只是就分家而言分家,固然可以形成模型的完备性,却牺牲了解释的有效性。分家机制是农民家庭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规范和现实情境下实现特定目标的选择,并形成了特定的分家模式。
本文将农民的分家行为放回到具体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对1980-2000年这一时间区间的分家机制及其区域类型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建立了分家模式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之间的关联。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基础是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它是我们团队在长期经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认识的“中层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农村区域差异构成我们理解农村诸多现象的重要标尺,形成解剖农村经验现象中的棱镜效应,从而展现经验的不同维度和面向。具体到农村分家制度研究,区域差异打破了分家制度的一般建构和泛文化解释,并分离出不同的分家机制,超越分家的内部解释和微观研究,实现了分家研究层次的中观化,从而推进和丰富了既有的分家研究。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村庄社会结构是中国社会的基础结构,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分家在家庭生活中展开,并且受到村庄社会结构的塑造和规范,那么,村庄社会结构之变和家庭性质之变必然引起分家机制之变和分家模式之变。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现代性进村,村庄社会结构进一步离散化,即使是传统力量最为浓厚的南方农村,也正处于大转型之中。面对内外部结构和形势的改变,农民分家的逻辑也发生改变。一个普遍的趋势是,传统的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正在弱化,分家走向“名实分离”:南方农村逐渐出现了“事实分家”,即子代在事实上成为独立清晰和自主支配的财产单位,父代的人生任务却并没有通过分家而明确,形成了别财合居共爨的局面;北方农村,竞争性分家机制通过彩礼竞争而失控,形成“提前分家”的格局;中部农村,实质上掌握财产权的独子家庭与母家庭也越来越倾向于维持同居共爨的家庭形态,形成“分而不分”与“不分而分”的状态。总体来看,随着现代性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日深,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模式有所转变,虽然目前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分家模式变迁的路径不同,但总体的趋势是“分而不离”〔36〕,核心家庭形式化,母子家庭的纵向联结有所加强,母家庭承受的压力在逐渐增加,形成“新三代家庭”。关于分家模式的变动和走向,是接下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4〕陶自祥.分裂与继替:农村家庭延续机制的研究――兼论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3.
〔2〕〔7〕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9(1).
〔3〕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5〕肖倩.制度再生产:中国农民的分家实践――以赣中南冈村为例〔D〕.上海:上海大学博士论文,2006:326-342.
〔6〕张佩国.制度与话语:近代江南乡村的分家析产〔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
〔8〕〔23〕龚为纲.分家模式与家庭规模的相关分析〔J〕.南方人口,2012(3).
〔9〕〔25〕〔30〕〔32〕R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J〕.开放时代,2012(10).
〔10〕麻国庆.永远的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1〕胡台丽.分与合之间:台湾农村家庭与工业化〔M〕//乔健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香港: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暨香港亚太研究所,1991:213.
〔12〕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J〕.近代史研究,2002(4).
〔13〕〔1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5〕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6〕桂华,等.乡土中国的产权基础〔J〕.二十一世纪,2012(4).
〔17〕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8〕〔27〕桂华.礼与生命价值――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宗教与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9〕贺雪峰.农村代际关系论:兼论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J〕.社会科学研究,2009(5).
〔20〕张建雷.分家析产、家庭伦理与农村代际关系变动――一个浙北村庄的社会学诠释〔M〕//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2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
〔21〕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J〕.中国学术,2001(4).
〔22〕王跃生.北方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4).
〔26〕阎云翔.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J〕.社会学研究,2006(4).
〔28〕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J〕.开放时代,2008(3).
〔29〕桂华.“嵌入”家庭伦理的农民经济生活――基于华北与江汉地区农村的比较〔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3).
〔31〕王德福.做人之道:熟人社会里的自我实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3〕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4〕桂华,等.散射格局:地缘村庄的构成与性质――基于一个移民湾子的考察〔J〕.青年研究,2011(1).
〔35〕孔迈隆.中国家庭现代化:传统与适应的结合〔M〕//乔建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香港:香港亚太研究所,1991.
版权声明:本文为一世相伴论文网(www.14380.com)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上一篇: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精选3篇)
- 下一篇:艺术素养论文范文(精选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