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心理素质;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责任意识
伴随着报纸编辑这一职业一起成长起来的,还有报纸编辑的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即报纸编辑的基本工作意识。具体说来,就是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理论意识思想深刻,道德意识行为高尚,求知意识涉猎广泛,严谨意识一丝不苟,奉献意识甘作嫁衣等等。报纸编辑是个杂家,涉猎的知识面极广,上至天文地理,下至各行各业的专业术语。不仅要通晓,还要用到、用好,特别重要的是报纸编辑要正确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新闻传媒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途径,在某种程度上对群众的认知与思想层次、方向都有着影响。新闻编辑职能决定了其必须对自身的理论水平进行提升,不断充实。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低对新闻内容的质量与传播效果的好坏有着直接影响。一个合格的新闻编辑需要深入贯彻了解党政方针与路线,拥有控制全局的政治观念,并将其融入到新闻编辑当中。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就此谈些体会和看法。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编辑要具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深度,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大趋势、大方向有所把握,才能从大局出发培养政治敏感,及时发现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稿件。在日常工作中,编辑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新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的各项政策,把握报纸报道的方向,把住一切关口以防止错误进入版面。对各种新事物、新问题做出正确的、合乎实际的判断。同时强化编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办报质量打好基础。要每周进行一次集中政治学习,每月进行一次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分析不足,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编辑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还应多参加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开阔眼界,提高办报素质。
二、过硬的业务能力和心理素质
新闻编辑一定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在信息更新迅猛的当下,多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愈加明显,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媒介素养的提升无论对媒体人还是对普通公众都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作为纸媒的新闻编辑,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巩固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不断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通过学习其他学科知识,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应对更大的挑战。
三、提高政治素养
编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思想认识是新闻编辑创新能力养成的基础,扎实深入的理论学习是新闻编辑做好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为此新闻编辑要认真地进行理论学习。培养自己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新闻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具体生动的内容和形式,把党的声音及时正确地传达给人民群众。否则,则会导致新闻传播出现失误,不仅达不到既定的宣传目标,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各种严重的后果。
四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考验纸媒新闻编辑是否合格、是否成熟的“试金石”,在与广电、网络等即时媒体的竞争中,报纸新闻的最大竞争力体现在真实、全面、深度、公正,这也就要求纸媒新闻编辑在职业道德建设上下大工夫,必须一直以一颗诚实、公正的心对待自己的事业。编辑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品德修养、法制观念等方面。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闻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承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者和实践者职责的必然要求。在政治上,编辑要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两为”方针;在事业上,要吃苦耐劳、奉献敬业、求真务实。同时,编辑在选稿、改稿时要尊重作者风格,遵从稿件原意,不胡编乱改。对作者要谦虚大度,以礼待人,不趾高气扬。
五、增强新闻敏感性
编辑工作是每天跟新闻资讯打交道的工作,你需要去检索信息、锁定信息、提炼信息、整合信息、信息。如果你能别人不知道的信息,或者把大家都知道的信息更漂亮地处理出来,那说明你对新闻信息具有敏感性。对于新闻价值的敏锐细腻的判断,就是新闻线索的敏感性。优秀的编辑必须具备对资讯广泛的好奇心,这是基本条件。看得越多,才会有越多的可能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一个合格的编辑要养成频繁浏览各个领域相关网站的习惯,包括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要善于娴熟而高频率地使用搜索引擎,有“万事先百度”的耐心和好奇。
六、积累丰富的知识素养
编辑需要对自己所负责的领域有比较深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报道领域相互兼容的趋势。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各种新知识,有助于编辑开阔眼界,在判断新闻价值时取得主动。编辑的业务能力体现在对新闻稿件的“再创作”上。编辑的“再创作”指的是编辑在对新闻事实的对比中,如何帮助记者修改稿件以突出事实新闻价值的过程。
七、要加深对社会、受众的理解
编辑不能只待在编辑部里,两耳不闻窗外事,要及时以各种方式了解和掌握舆情的最新动向。善于从报道反馈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调整报道的角度。编辑应多学习借鉴其他报纸的办报风格、办报模式,从其他报纸中了解社会动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重大社会问题的权威报道,采众家之长,办好自己的报纸。
八、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
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于后者。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要求着力消除新闻报道的副作用,副作用是指随着主要作用的产生而附带发生的不好的作用。编辑担负着把关的重任,没有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是不行的。编辑对每一篇稿件,大到主题思想,小到标点符号;大到报道的客观把握,小到信息的点滴修改,都要认真推敲,一丝不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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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开放获取 社会责任 法律有效性 可持续性 支撑机制
[分类号]G255.75
科技信息开放获取正在塑造新的学术交流机制,也在不断扩展其内涵和意义。本文将对开放获取的内涵变化、责任意义以及相应的实施战略进行分析。
1 开放获取:发展中的内涵
1.1 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正式提出时的主要目标是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推动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即用户通过互联网免费阅读、下载、复制和传播作品,并提出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开放出版,即期刊以免费获取方式,供公众开放阅读;开放存储,即作者在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或专业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到12个月)后开放。2003年10月,德国马普学会发起柏林会议,通过[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将开放获取的对象扩展到科研论文、数据、参考资料、照片图表、学术类多媒体资源等,并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个条件:①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承诺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不能撤回的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复制、利用、传播权利,只需保证以适当方式表明作者权利;②作品的完整版本应以标准格式存储到在线存储库中以支持作品的开放获取和长期保存。同年6月[毕士达开放获取出版声明],宣布支持开放获取,强调通过科学领域的行为准则为作品的负责任的使用建立约束。
1.2 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
2004年1月,经合组织(OECD)科技政策委员会[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宣言],提出要建立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机制,要建立透明的关于数据作者权、拥有权、使用伦理及其他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使用者责任等的说明规则,通过标准化提高数据的互操作性,建立搜集和传播数据的最佳方法与技术等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数据管理最佳方法和专门服务来促进全球数据共享的高效率等。同时要兼顾开放获取为科研创新带来的利益和保护合法权益所需要的限制间的平衡,在设计科研数据获取机制时应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2006年12月,OECD又颁布了[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指出“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是由政府机构研究获取的数据,或利用任何级别的政府资金资助的研究产生的数据。科学数据主要指用来作为科学研究主要来源的事实记录(数值分数、文字记录、图像和声音等)。实际上,科学数据开放获取中已经涉及到关于数据收集、处理、利用、保存和管理等一系列机制,已经成为科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1.3 教育资源与教育过程的开放获取
2007年9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开放教育会议上了[开普敦开放教育宣言――解放开放教育资源的潜力]指出,教育者和教育机构通过创造和传播大量的开放资源,建立和推广各种支持内容创建、合作学习、知识共享、交互讨论和开放传播的教育技术,不但使更多人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而且能使教育本身更有效,一种新型的以教育者和学习者在学习过程共同创造知识和共同推动知识发展的教育模式,一种以参与、交互、创造为特征的教育过程将应运而生。2008年,麻省理工学院出版了[开放教育:通过开放技术、开放内容和开放知识推进教育发展],指出开放教育不仅提供了开放的教育资源使得更多的人能更方便地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包括通过虚拟试验或可网络操作的仪器而获得的实验资源),更重要的是利用诸如Web 2.0技术使每个学生都可以成为主动的创造者和教育者,教育过程可以真正成为沉浸式、参与式、交互式、合作化和自适应的过程。这种开放教育所支持的知识的可复用性(reuse)、可融汇性(remiX)和可重定向性(re―purpose)将创造融汇的(biended)和无边界的(Bounda―ry-less)的教育模式,对好奇心的激发、学习过程的参与和交互、跨领域的发现和理解、新知识的产生和优化等将产生深远影响。开放教育将造就新的教育生态(Educational Ecology)。
开放获取的内涵不断扩展,不仅是覆盖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种类,而且逐步把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与保存等机制都纳入开放环境,把知识资源和利用知识的手段与过程纳入开放机制,实际上是建立开放的知识基础设施和开放的教育与知识创造过程。“开放”对教育和知识创造的影响不断深入,不仅能使教育和科研更广泛、更平等、更经济,而且将创造参与式、交互式、充分合作和有机融汇的教育与科研模式,大幅度提高传播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效率。当教育与科研无障碍地向广泛的参与者乃至社会开放,向交互与合作开放,向交叉与融汇开放,向复杂与变化开放,很可能为教育和科研本身带来革命性变化。
2 开放获取:深化的意义与责任
开放获取的提出最初源于学术期刊的大幅度涨价,这种涨价大大超过图书馆订购经费的增幅,逼得图书馆不得不减少期刊订购,造成了所谓的期刊危机(Serials Crisis)。电子期刊出现后,出版商设立了许多限制,将图书馆订购电子期刊的使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形成所谓的许可危机(Permissions crisis),阻碍了对学术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但是,开放获取不仅仅是图书馆的问题或信息获取的问题。由于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对于科学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开放获取成为重要的科学事业问题;由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有责任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开放获取也成为科学界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问题;由于科学资助机构有责任保证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得到广泛传播、公平利用和长期保存,因此,开放获取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全面认识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有助于梳理开放获取的各类责任主体及其尽责努力要求。
2.1 开放获取的经济意义与责任
从经济上讲,开放获取模式将在整体上大幅度节省科学交流的成本。据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统计,即使美国最富有的私立研究型大学所能担负的文献购买能力也不到他们希望为用户提供的文献量的70%,而连年增长的期刊价格使得很多图书馆不得不忍痛删刊、停刊。开放获取通过倡导免费获取学术信息资源,可以大大减少经济原因对信息传播、学术交流和科学发展的阻碍,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Welleome Trust的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出版模式相比,开放获取出版能节省多达30%的费用。由欧洲粒子物理研究中
心牵头的SCOPE3计划测算,高能物理领域文献开放出版的费用只是现在相应期刊订购费的1/5或更少。考虑到全球非订购机构也能通过开放获取获得学术期刊信息,开放获取将为公众带来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科研资助机构和科研机构应认识到,资助和推动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提高科学交流的效率,提高科研投入的回报率,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是科研资助与管理的责任之一。
2.2 开放获取的科学意义与责任
科学的生命力在于交流。没有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知识不可能得到传播、验证、修正、集成和发展。在当今网络化的地球村里,开放的交流意味着更好的合作和竞争。因此,任何限制、阻碍科学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机制在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在25位诺贝尔奖得主致美国国会的公开信中提到:“科学是人类进步的方式,作为科研工作者和纳税人,我们反对妨碍、延迟、阻碍由政府税金资助的科学知识获取的种种障碍,这其中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且,有关研究已经初步证明,开放获取拓宽了文献的传播范围,增加了读者数量,提高了研究成果的显示度和影响力。仅仅将发表的论文存储在开放的机构知识库中,研究论文就比不实行自存储的论文引用率要高,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影响的增加还会加快。
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的角度讲,科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成果变成社会广泛应用的知识,变成创造社会福利的产品和方法,变成社会成员科学素养的组成部分。科学界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促使科学知识尽可能广泛、快速、经济和方便地为尽可能多的人所共享。所谓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往往体现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研究知识)只能被少数科研教育机构获取,而社会大众,包括那些急需这些知识的企业和教育机构,都难以获得这些知识,这将严重影响到科学知识的社会价值实现,严重影响到社会对科学本身的认识、认可和支持。促进开放获取是科学界促进科学自身发展和实现科学的社会价值的职业责任。
2.3 开放获取的政治意义与责任
对于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公共政策问题。在许多国家,科技研究主要是依靠公共资金支持的,公众为大多数科学研究埋单,公众有权利获得这些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但由于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科研知识)只能为少数科研精英机构所获得,多数公众实际上被剥夺了对研究知识的获得权。在发展中国家,多数优秀研究成果都在国外商业性学术期刊发表(而且往往是用非本国语言撰写),一方面本国作者的知识产权(至少是网络传播权)落到出版商手里,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成为国外出版商向本国索取高额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使本国公众(包括未来的科学家们)被剥夺了利用这些知识进行学习和创造的权利。这使得社会在知识权上的公平难以真正实现,公共投资的公平利用难以真正实现,国家自主的科学知识资产及其社会共享能力和长久保存能力难以真正形成。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积极采取行动。OECD在2005年的关于科学出版的报告中指出,政府应通过扩大研究成果传播范围使公共投资的科学研究获得比较好的回报;2006年美国25所大学的教务长在给高等教育界的公开信中提到,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对于实现高等教育推动知识进步、促进知识传播的长期使命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政府和研究理事会也积极强调开放获取的政治责任意义,要求公众资助的研究要保证公众获取来满足公众利益,通过开放获取使公共资助科研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
对于科学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开放获取不是一项善举,而是一个责任。对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从事科学的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是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持续得到公共资助的必要条件,也是科研经费使用及其效率评价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客观保证。对于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一项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通过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有效共享和长期保存,保证科学知识尽快转化为社会福利和人民素质,提高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体现公共投资的公平性,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保证国家科学知识资产的安全和永续利用。
3 开放获取:任重道远的战略突击
开放获取的理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得到全面推进,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教育科研机构已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开放获取:2007年10月,欧盟理事会批准它的科学研究委员会提出的开放获取建议,支持对公共资助的研究信息实行开放获取;2008年3月,欧洲大学协会批准了它的开放获取工作组的建议,支持建立开放获取的政策、组织机制和支撑机制;美国NIl4在国会立法授权下,从2005年5月起要求受资助者自愿实行开放存储,从2008年起要求受资助者强制实行开放存储;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s)在2005、2006年连续支持开放获取的立场声明,它所属的BBSRC、ESRC、MRC已经制定了强制实施开放存储的政策,加上Wellcome Trust的强制开放存储政策和2007年6月英国癌病研究所公布的开放存储政策,使得开放获取授权覆盖了英国医学研究总量的90%以上;德国科学基金会(DFG)于2006年1月提出鼓励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将研究论文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研究论文;法国科研中心(CNRS)于2005年3月提出了自身的开放获取政策;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在2008资助规定中鼓励受资助者实行开放存储,并要求对开放存储进行报告;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理事会(sSHRC)在2004年发表了支持开放获取的原则声明,并在2006年启动对开放出版期刊的资助;2007年9月,加拿大健康研究院(CIHR)要求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在资助经费使用规则中明确允许将开放出版论文的费用作为研究费用;美国哈佛大学、加州大学、德国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等许多科研教育机构都制定了开放获取的政策,各类出版商也逐步采取了多种方式来部分支持开放获取。
目前,开放出版期刊达到3680余种,开放知识库已达1200多个。但是,由于开放获取对科学交流的机制和权利等都带来重要影响,也引起了不少疑惑。分析和澄清这些疑惑,有助于建立积极的开放获取战略。
3.1 从战略高度落实开放获取的责任机制
尽管开放获取已经全面推进,但在遇到法律、政策、经济、机制等方面的阻力或不确定性问题时,还经常出现“责任缺失”,即主导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可以调动必要资源来保障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政策和条件缺失。这往往是由于对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的认识缺位所造成的。本文已经指出,开放获取不仅仅是信息获取的问题或者图书馆的问题,而且更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无阻碍的交流而健
康发展的问题,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社会化传播而有效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问题,是保障公众平等获取科技信息、保障公民学习权的问题,是保障公共投资的透明性与可问责性的问题,而且还是保护国家科技知识资产的问题。正如德国外交部文化与教育专员Rolf―Di―eter Schnelle指出,“开放获取再也不仅是专家们讨论的事情,它已经成为欧洲政治议题的一个部分”。
需要澄清开放获取的责任意义来促使责任主体的到位。实行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是科学家的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是科研机构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运营责任,是科研资助机构和政府机构的政治责任、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正是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和科学家,对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负有首要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不仅仅是相关的政策,还包括通过经济、管理和人员的投入,完善法律,建立实施支撑机制,实行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措施,并将这个过程纳入社会监督之中。
3.2 理直气壮地坚持开放获取的法律有效性
开放获取常被误解为与著作权法冲突,但实际上,开放获取政策有坚实的法律有效性基础。2008年9月,美国46名法学教授发出公开信,针对有人提出NIH开放存缴政策构成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的指责,从法律角度系统说明NIH的政策并不构成非自愿权利转移,不是强制性合同,也没有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由于NIH政策的标本意义和内容的法律意义,这里引用部分该公开信论述如下:NIH政策只是对资助条件的合同约定,研究者可以选择不接受NIH资助,从而不受这个限制,但如果研究者接受NIH资助,就意味着研究者自愿接受资助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存在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由于受资助者接受NIH资助条件远早于受资助成果的出版,当受资助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时,受资助者的成果权利转移必须遵守先前的资助合同,因此NIH政策并没有剥夺出版商的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权利。由于NIH要求开放存缴的是作者的最后定稿手稿,不是出版稿,因此不涉及出版商版权。由于NIH政策涉及的是合同条件,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律或国际协议中的限制与例外的约束范围。
NIH政策的法律效力还来源于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政府目的许可(Government Purpose License),即对于接受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政府有合同上的权利来获得成果的著作权或使用权,包括为了公众利益和政府活动来复制、传播、制作衍生作品等的权利。NIH在资助政策中明确规定,为履行政府职责,NIH必须获得非排他、不可撤销和免费的许可,以便联邦政府可以复制、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许别人使用受资助研究的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政府目的许可体现在对法人作品权利、职务作品使用权利、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约定权利、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已发表作品”权利的规定上。
而且,无论是开放出版还是开放存缴,已建立起以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为代表的授权机制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
3.3 旗帜鲜明地改造传统学术交流模式
传统的商业化学术期刊确实在科学发展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已经逐步被大商业出版商所绑架,越演越烈的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就是明证。当垄断出版商的期刊价格增幅连续16年三倍超过消费者指数增长时,当最富有的大学都无法应付迅速上涨的期刊价格时,这个学术交流模式肯定出了大问题。开放获取顺应互联网的革命性发展,在打破出版商商业化垄断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信息的广泛获取、共享和公平利用。同时,开放出版继续保持了专家编委和同行匿名评审等质量保障机制,并不会影响期刊质量,例如开放出版期刊PLoS Biology和PLoS Medicine的影响因子都达到同领域期刊影响因子最高组。而开放存缴本身是对已经出版的论文进行存缴和开放获取,其质量保证取决于的期刊,与是否开放获取无关。其实,开放获取对作者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影响,已有研究数据表明,开放获取论文比非开放获取论文得到更多的浏览量和引用量。
毋庸置疑,开放获取确实冲击着已经被出版商绑架的传统学术信息交流模式,但这是一件好事,使得社会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科学交流与知识共享。
3.4 满怀信心地支持开放获取以提升可持续性
由于开放出版期刊没有稳定的订阅费,往往依靠作者论文处理费、基金资助、广告收入等来维持期刊的运行,许多人对开放出版期刊能否可持续存在疑问。而且,某些开放出版期刊收取较高的作者论文处理费,也带来对青年研究人员和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的不公平以及利益交易的危险。但是,开放出版期刊的主要传播形式是网络版,免去了昂贵的印刷、订阅管理、发行等成本,又有许多功能丰富的期刊出版开源软件支持,使得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版成本可以远低于传统期刊。而且,许多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已经将科研成果的出版作为科研本身的成本之一予以支持,例如已提到的资助机构允许将论文处理费作为研究经费,还有一些机构采取集团付费方式承担论文处理费(加州大学各分校、加州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利兹大学、曼切斯特大学等与BioMed Central的集团作者协议和马普学会为其所有成员支付New Journal of Physics的论文处理费),这样,开放出版期刊的可持续性得到积极的提升;开放出版期刊可持续性的另一影响因素是作者的认可度。确实,相当多作者对新兴的开放出版期刊的质量和影响持怀疑态度,但随着诸如PLoS Biology这样的高影响力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现,随着开放出版期刊整体的积累和成熟,科学界正日益接受开放获取文献。2006年获得菲尔茨奖的俄罗斯数学家佩雷尔曼证明庞加莱猜想的三篇论文,就只是在arXiv知识库中非正式“发表”,而这丝毫不影响他的科学贡献。还应看到,开放存缴正成为开放获取的主流,在机构知识库支持下,开放存缴对作者和社会不产生重要的成本负担。
当然,支持开放出版本身和建立管理机构知识库需要成本,但由于科技期刊和知识库本身在传播、保存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越来越将此作为知识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来建设,把这看成是教育科研机构正常运行、且能产生长远积极效用的投入。因此,可持续性已经不是影响开放获取的根本障碍。
3.5 努力尽责地为开放获取建立系统的支撑机制
开放获取实质上是建设新的知识传播与管理机制,必然将涉及复杂的政策、法律、管理、经济和技术问题,需要系统化的支撑机制。这包括:①强有力的开放获取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责无旁贷地表明推动和支持开放获取的责任和目标;②明确的开放获取政策,对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开放存缴做出强制性规定,对这些成果的开放出版予以支持,制度化地督促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广泛传播和共享;③必要的推动开放获取的组织机制,包括高层指导组织、执行机制、专业人员等;④系列化的开放获取支撑工具,包括知识产权授权、集体授权、开放存缴系统、开放出版系统、开放获取影响评价、与其他内容创造系统互操作等方面的工具,形成流程高效和服务丰富的开放获取环境;⑤充分吸纳开放获取内容的学术评价机制,将开放获取内容的浏览、下载、引用等作为学术影响的有效部分,将促进开放获取的程度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履行科研职责的有机部分。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篇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行政法学者所关注。大陆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从第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出版时就已开始了,此后出版的几乎每一本教科书都要对此费上或多或少的笔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讨论的深入,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和认识有了长足的发展。刚开始的时候,许多学者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相混淆,此后,学者们才提出了独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但是,时至今日,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和研究上,仍然是分歧多于共识:几乎每一个学者都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确立标准和具体内容。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为例,就有多种多样不同的表述。这里仅举三例:1,“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作为行政法的精髓,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3,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更是众说纷纭,五花八门,据统计,有27种不同的提法。 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有:1,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项,就是“依法行政原则”。 2,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 4,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项:“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在我国,受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的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一种思想范畴,是一种认识成果,是一种观念,是一种法理,它并不像西方有较长法治传统的国家那样,是一种法律原则。换言之,在我国,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体现了行政法学者对时代精神的把握,对行政法发展的良好愿望,以及学者们的基本价值取向。
虽然说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大于共识,但是毕竟还是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可以说,几乎每一个行政法学者都把“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上有些差异:有的学者称之为“依法行政原则”,有的学者则称之为“行政合法性原则”。 学者们普遍认同“行政法治原则”说明依法行政是时代精神的要求,是法治的关键及核心之所在。
相对于“行政法治原则”而言,认同于“责任行政原则”的学者要少得多。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最早完整而且明确提出“责任行政原则”的是张树义主编1991年9月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新论]一书。 该书的作者认为,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化,也是行政法治原则在中国特定国情下的具体要求。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具体体现。所谓责任行政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行政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二,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主体;三,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四,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见该书第51页至第54页)
自责任行政原则被提出后,对其作出反应的学者寥寥。除了同一个学者主编1995年8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对该原则进行重申外(见该书63页至67页),笔者仅见陈端洪著1998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行政法]一书中将责任原则视为和合法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并列的行政法的原则。(见该书47页至52页)
笔者认为,责任行政原则应该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民主是大势所趋,民主政治必然要求责任政治。根据人民理论,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最后拥有者和真正来源,政府必须在人民的控制之下,政府的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应该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对人民负责,实行责任政治。责任政治必然要求责任行政。
其次,在中国,提出和强调责任行政原则的意义尤为重大。虽然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政府无责任的状态,但这一点在专制的皇权主义的中国尤其明显:以皇帝为首的官僚体系几乎不负有任何公共义务,他们的权力却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没有边界,这就决定他们无需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从社会意识来说,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的思想不仅在统治者中占主导地位,就是在普通民众中也有很大的影响力。相反,官员们的责任意识却极为淡薄。即便是进入共和时期以后,这种情况也没有多大改观。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强化官员们的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内在要求。前已述及,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政府无责任的状态,官员们滥用权力的行为无法受到约束。正是为了克服专制王权,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才产生了近代民主政治和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了。行政法的出现就是为了使国家的行政活动从无责任状态进入到有责任状态,将整个行政活动置于责任行政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否是民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重要区别),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因此,行政法规范确立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行政行为实施的程序,以及违反这些规则和程序应当承担的后果。可以说,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行政法的核心和基本精神,是行政法价值和目标之所在,是行政法的内在要求。
最后,责任行政原则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逻辑结果和必然要求。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权限、手段、方式和程序,不得与法律的明文规定及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行政法治原则是从正面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如果他们不遵守上述要求,违法行使职权,则必须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可以说,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责任行政原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必要条件和具体体现,只有追究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使其自觉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没有责任行政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保障和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几点理由,笔者认为,责任行政原则是,或者说应该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是这样理解责任行政原则的:它要求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必须对其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向受害者、人民及人民代表承担责任,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是羁束还是自由裁量行为,是消极的不作为还是积极的作为,是强制还是非强制。
二、责任之语义分析
“责任”一词在政治学、法学、伦理学以及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其意义却是极为模糊的、不确定的。人们总是从不同的侧面,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责任”这一概念,从而造成了“责任”一词的多义性,给人们之间的交流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和困难。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对“责任”一词的语义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最本质、最中心的内涵。这是最基本的学术规范。
在古代汉语中,并无“责任”一词,仅有“责”字。该字含有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一些义项。据权威辞书[辞源] 的摘引,“责”在古汉语中有如下含义:
第一, 求,索取。[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
第二, 要求,督促。[荀子。宥坐]:“不教而责成功,虐也。”
第三, 谴责,诘问。[管子。大匡]:“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文姜。”
第四, 处罚,加刑。[新五代史。梁家人传。文惠皇后王氏]:“(刘)崇患太祖慵堕不作业,数加笞责。”
第五, 责任。[书。金滕]:“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
第六, 所欠的钱财。“债”的本字。[国策。齐策四]:“后孟尝君出记,问门下诸客谁可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至于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张文显先生经考证认为其基本语义有三:
其一,“责任”实际为份内应做之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其中心意思仍为义务。
其二,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举证责任”,“担保责任”。
其三,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
为了确定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意蕴,冯军先生也作了有益的尝试。他采取的方法是,从报纸的所有版面上寻找出使用了“责任”一词的句子,以它们作为分析的对象。使用的报纸是[法制日报],以1993年4月1日至30日的日报为对象,其中包括2日、9日、16日的周末版,共收集到76个有关责任的用语例。对这76个用语例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责任一词是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的:
其一,表示“义务”。用语例:“要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
其二,表示“过错”,“谴责”。用语例:“查清原因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其三,表示“处罚”,“后果”。用语例:“风险责任”。
对这些用语例进行分析后,冯军先生还得出了如下结论:第一,责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第二,责任一词在含义上具有包容性。第三,为了明确在某种场合中责任一词的所指,必须对句子的上下文脉和语法结构进行分析。第四,在所有责任的用语例中,都存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某种损害这一共同的前提。第五,作为一种制度的责任,总是同时包含着“义务”,“谴责”,“处罚”三种意义。第六(略)
英语世界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又是怎样的呢?当代英国哲学家卢卡斯说:“责任一词现在被广泛用于伦理学、政治学、灵学和日常词语中,且意义有很大不同。” 著名的分析法学家哈特也指出,法学家,伦理学家,历史学家以及普通人在法律内外许多场合使用“责任”这个概念以及“有责任的”、“对什么应负责任”等与责任有关的术语。但是,由于人们没有分析或没有清楚的分析责任一词的语义,因而造成了很多混乱。作为一个分析法学家,哈特运用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分析了责任一词所包含的虽有关联但不尽相同的意思。在[责任]一文中,哈特虚构了一个沉船事件,用来说明“责任”这个词有许多不同的意思和不同的构成要素:
罗宾逊是一条游轮的船长。作为一个船长,他对船员和乘客负责。但是,在最后一次航海中,他每天晚上酗酒,因而对沉船负有责任。据说他精神错乱,但医生确定他精神正常,认为他应对其行为负责。在整个航海过程中,他的行为相当不负责任。他一生的各种事件也表明,他不是一个认真负责的人。罗宾逊辩解说,沉船是由于异常的暴风雪造成的。但是,在指控他的诉讼中,法院查明这次沉船事件和他的过失行为有直接联系,因而判定他应对其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他提起的民事诉讼另案审理。在审理中,法院认为,他对生命和财产损失负有法律上的责任。现在,罗宾逊还活着,他对妇女和儿童们的死亡仍然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哈特说,从上面一段陈述可以看出,责任一词有许多种意思。主要有四义:角色责任(职务上的义务);因果责任;法律上的应负责任;能力责任。
由此可见,不论是在汉语世界还是在英语世界,责任一词的含义都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该词的使用范围很广,也极为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责任和义务的区别不明显,二者往往被人们替代使用。笔者承认:在日常语言中,语词的多义性、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并不是它的缺点,反而使它的优点。毕竟,语词只是一种交流的工具。只要根据不同的语言游戏规则来理解和运用语词,不但不会给人们带来理解上的混乱和误用,反而会使日常语言丰富多彩,从而体现了生活本身的多姿多彩。但是,作为一门社会学科,法学应该追求概念的确定性、纯洁性和唯一性,即便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这里,笔者给责任下一个定义:责任是指一个人因为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这个定义的 用意是很明显的:它要对义务和责任作出区分,义务是责任存在的前提条件,但责任本身不是义务,而是义务的转化形态。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该项义务就转化成了责任。本文将严格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责任一词。
三、责任伦理:责任行政原则的伦理基础
伦理是一个社会存续的基础性条件。一般说来,伦理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人对自己和别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当该行为影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必须负完全责任。这是一个社会实现有序状态的基本要求。假如社会允许有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那么社会将无秩序可言。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尤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因为,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公共性,以整个社会为对象,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无须承担责任,那就会将整个社会引导向无序状态。另外,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法人等私权主体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它必然会影响私权主体的自由、利益和尊严。如果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可以不负责任,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可以说,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是责任行政原则的伦理基础。
对此进行升华和深化的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1919年,韦伯去世的前一年,应巴伐利亚自由学生同盟的邀请,韦伯作了题为[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林毓生先生将其译为[作为安身立命的职业的政治])的著名讲演。在这篇讲演中,韦伯指出,以政治为志业的真正的政治家,必须在人格上具有两个条件才能进入政治,即必须在充满权力欲、不义和强力的错综复杂的政治生活中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心志伦理(林毓生先生译为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要求。所谓心志伦理,是指从政者只按照自己的信念、意图和主观愿望行事,不考虑自己政治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对自己的政治行为负责。所谓责任伦理,是指从政者必须具备切事的热情、超越虚荣的责任感和人与事保持一段距离的判断力,对自己行为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韦伯发表这篇讲演时,欧洲各国正在兴起各种激进运动,其中最为激进的是以基督教登山宝训为福音的和平主义运动和激进主义的革命运动。针对这两种激进政治运动,韦伯在讲演别强调了责任伦理的重要性。韦伯认为,不管是基于基督福音的运动,还是基于革命信念的运动,所依循的都是心志伦理,而不是责任伦理,今后将可能带来与其初衷相违的负面后果。因为,人类的心志行为和历史世界之间是一种非理性的关系,善的愿望未必会带来善的结果,反而常常会带来恶的结果。因而,韦伯告诫人们,政治中如果不依循责任伦理的原则,人类的政治生活将不会有人们所期待的希望。
根据蒋庆先生的总结,责任伦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世界在伦理上是非理性的,不承认宇宙是一道德理性的有机体,反对将历史与世界合理化、道德化、目的化。
第二, 责任伦理认为,在政治现实中愿望与后果往往是一种吊诡(paradox)的关系,善的愿望不一定会带来善的结果,有时会带来恶的结果,故应从后果和意图的复杂关系上来评价政治人物的行为。
第三, 责任伦理认为,在现实政治中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政治行为可预见的后果负责,反对将后果委诸上帝、天意、他人、社会;反对只要愿望与行为正确就可以不考虑后果与责任的态度。
第四, 责任伦理认为,在现实政治中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紧张关系(tension),其原因是,善的目的往往要凭借着道德上成问题的手段来达成,如何化解目的与手段的紧张关系而达至中道,则是最高的政治艺术。
第五, 责任伦理认为,政治问题与生命问题不同,政治中存在着生命中不存在的外在强制性力量,故政治具有特殊性,是一相对独立的范畴,政治伦理也应与个人伦理有所不同。
第六,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政治的基础是武力,其手段是强制,而武力与强制在政治中是一辩证的存在,即武力与强制是魔鬼的力量在其作用,是一“恶的事实”,同时也具有正当性,是可能实现善的手段,故应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政治中的武力与强制。
第七,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的世界具有不完善性,现实的政治亦具有不完善性,并且现实政治中所面对的人是具有缺陷的平常人,这反映在政治运作上,就决定了政治目标要受到现实的制约,现实与理想之间具有差距,故在采取具体的政治策略时就要根据现实可能接受的情况使理想、信念、终极目标有所退让、妥协,以渐进、务实、有效、折衷的方式和手段来达至理想。
第八, 责任伦理认为,现实政治异常的错综复杂,且多在流动变化之中,很难预先确立一不变的行政准则,故政治人物必须以复杂的心态、高超的智慧来处理具体的政治事务,并在坚持根本原则和立场的情况下灵活变通的解决突发异常的政治事件,而不能采取“要就全有,要就全无”(all or nothing)的不打折扣的无条件简单思维方式来解决政治问题。
第九, 责任伦理认为,从政者必须具有切事的热情、超越虚荣心的责任感、人与事保持一段距离的判断力三个条件,才有资格作为政治家从事作为一种志业的政治。
笔者认为,责任伦理的核心就是责任感。正是这种责任感要求运用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他们深思熟虑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要求他们对外在事物和人际关系作出冷静的判断。也正是这种责任感构成了责任行政原则的伦理基础。
四、责任种种:责任行政原则具体内容分析
前已述及,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对自己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行为负责,有行政行为必有责任。那么,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责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责任行政原则所说的责任只指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依通说,指因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由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中的一种。和其他社会责任(比如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其二,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追究机关:司法机关。现代法治要求司法独立,即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力裁断案件时只服从宪法、法律和自己的良知,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和法官是法律责任的专门评价机关和评价者,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不应受外部压力的影响。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是司法独立题中应有之义。
其三,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实现最终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当然,国家强制力是作为威慑力隐藏在幕后的,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在责任主体不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从幕后跳到前台,直接强制责任主体实现其法律责任。
责任行政原则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对责任一词要作广义上的理解,也就是说,责任行政原则所说的责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律责任,还应当包括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一词的应用范围也很广,使用频率也很高,但其含义同样是不确定的。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责任的含义进行过界定,兹举几例:1,“由于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所以违反民意的行为是严重的错误行为,应该负政治责任”,而且“直接或间接民选的行政首长主要负政治责任”; 2,日文版[现代政治学小词典]在解释政治责任这个词条时认为,“政治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之结果负责。对于行政官员来说,首先重视的是法律责任;对于政治家而言,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但仍要求他对于自己言行之结果负责”; 3,政治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所作所为,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合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等等)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利益,虽则不一定违法(甚至有时是依其自定之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办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义务的角度来理解政治责任的含义:政治责任是指政治人物(包括行政首脑)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政治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
和法律责任相比,政治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政治责任是一种法外责任,不可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前引三例政治责任的概念都表明了这一点: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甚至从形式上看还是合法的。这表明对政治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民意;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即政治行为的正当性。“政治责任相对于法律责任而言,与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无关,而是关系到政策是否失误”。 可以说,法律判断无法取代政治判断,法律不可能为政治责任确立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其二,没有固定的专门性的机构来追究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下,对政治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以公意为衡量标准,公意认为是就是,公意认为非就非,而表示民意的,直接是人民,间接为议会。并没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尤其不能由司法机关来确认和追究政治责任。
其三,政治责任往往是连带的。这一点在内阁制国家尤其明显。在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政府由下议院产生,向下议院负责,只有得到下议院的信任内阁政府才能维持下去。内阁阁员要对整个内阁的政策和行政共同承担责任,一旦内阁的基本政策不能得到议会的赞同,内阁就应总辞职。内阁首相或总理辞职时,全体阁员亦应随之辞职。
(二)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一项责任制度,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其功能或者说目的无非有二:其一是惩罚违法行为人,使其勿再犯,并警示其他人要遵守法律;其二是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因而,法律责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性的法律责任,前者如刑事责任,后者如民事责任。除了前述功能上的根本差别外,惩罚性的责任和补救性的责任的区别还有:第一,成立的基础不同。前者以责任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者说恶性为前提条件;后者以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为前提条件。第二,对受害人的意义不同。前者不会给受害人带来实际的利益;后者一般能够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责任行政原则所说的责任既包括惩罚性责任,也包括补救性责任。具体来说,惩罚性责任包括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资格权能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在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等方面受到限制、否定和谴责);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财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补救性责任包括行为上的补救性责任(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以使受害人解脱侵害);精神上的补救责任(这种责任是为了补救行政违法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补救责任(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财产等实际物质利益损失)。
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等。
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该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种责任就是行政侵权责任。从范围上讲,这里所说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人身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也包括财产权(物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既应该包括私法上的民事权利,也应该包括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其二,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代替侵权主体向受害人承担代位责任;其三,侵权事实发生在侵权主体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和国家行政权力相联系;其四,该种责任由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引起。现在,行政侵权责任已为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
传统的行政行为模式具有很明显的强制性,它以命令-服从为特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其固有的缺陷。为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利,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渐渐为人们所重视,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尤其是行政合同,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有关的论文和专著为数不少,而且几乎每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都会在行政行为部分为行政合同留下一席之地。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没有哪个学者对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和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行政合同制度的作用有二:其一,通过这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留下更大的选择余地;其二,通过合同这种形式,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所约束。根据合同法的公理,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为法律(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合法成立、具有效力的合同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不允许随意变更、终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行政合同也应该适用。若无正当理由,又无法定免责事由,作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应当对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责任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若行政合同只对行政相对人有约束力,行政主体违约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则他们之间签订的所谓“合同”仅有合同之名,而无合同之实。
五、具体制度:责任行政原则的实现
任何良好的愿望和计划都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落实,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水中仙月。责任行政原则也不例外,它同样需要具体的制度来提供支持才能够实现,没有这些具体的制度,责任行政原则就是一句空话,变得毫无意义。
笔者这里所说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政治制度以实现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政治责任。其一,健全我国的预算制度。可以说,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必然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一个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政府。看得见的政府,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预算是一种对政府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实践证明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方法。各级权力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预算批准职责,使各级行政机关在财政方面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其二,建立引咎辞职制度。有时候,某公职人员对某一事故不负有直接责任,但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他可以基于个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主动提出辞职。 其三,健全和加强撤销违法决定、罢免违法人员、质询和询问等固有的政治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以追究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三大法律制度,应该说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实现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现在的问题是,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使三大机制实现良性运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在追究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上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和侧重点。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即由上级机关来追究下级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制度则是由行政系统以外的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来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法院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能审查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是特殊的,它通过判决的方式,具体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及确认判决。至于国家赔偿制度,则侧重于追究行政主体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主要目的。
「注释
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48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至58页。笔者认为,这个统计未必是完全的。
同注{3},第42页至54页。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至57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38页至83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4页至54页。
该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承认。见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夏勇先生把法治分为私法意义上的法治和公法意义上的法治,认为前者相对说来要容易些,难以实行的是后者;并且很精辟地指出: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见夏勇:[法治与公法],[读书]2001年第5期,第117页至120页。又,刘军宁先生在[从法治国到法治]一文中说:“法治社会中,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公民要守法是一切有法制的社会的共同特征。在法治社会,政府与公民都必须守法。所以,是否要求并做到让政府守法,才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载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0页。
需要说明的是,同年同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尚琢主编、张树义副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一书也提到了责任行政原则。(见该书74页至76页)又,198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龚祥瑞先生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负责原则。见该书第15页至38页。同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赵炳寿等著[行政法学]一书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法治原则;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责任原则。并认为责任行政原则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负责原则。见该书第73页至84页。
[辞源]第4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世纪珍藏本第1版,第2951页。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184页。
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2页至15页。
卢卡斯著:[责任]。转引自: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页。
参见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第164页至170页。
参见蒋庆著:[政治儒学中的责任伦理资源],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第254页至255页。
同上,第258页至260页。另见:林毓生著:[如何做个政治家],载氏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12月第1版。并请参见韦伯演说原文,载氏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版,第54页至117页。
同注{1},第52页。
马起华著:[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转引自: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5页。
[日][现代政治学小词典](日文版),有斐阁,1978年版。转引自:同上。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转引自:同上。
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司久贵硕士学位论文:[行政法律责任研究],1992年12月1日,第19页至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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