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精选3篇)

一世相伴论文网 2023-08-12 05:24

案例分析法论文篇1

关键词:法学案例 教学方法 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作为主要的判例法国家,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汗牛充栋的案例。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活动长期以来围绕着理论学习与实例分析展开,并深入发展。迄今,在美国仍然盛行三大教学理论:一是案例分析法;二是法律现实主义方法;三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美国学者指出,这三种普遍流行的法律教育方法到底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不可一概而论,应当要看观察者的视角在哪里、强调的重点是什么。我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现实主义的教育方法必然涉及对实际案例的剖析,必然要解剖个案,也就是要与案例分析方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发生融合关系。因此,我们希望在对美国成熟的法律教育方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以利于开展我国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工作。

二、美国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历史发展与批判

一般而言,“理论”意味着一系列的命题和假设,可以用于解释和解说特定的对象。理论应当足够的抽象和一般化,使之具体包容所有个性化的情形。“实践”通常含义指的就是“做某事”。实践也是与“重复”或“反复”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实践也就是指技能的获得。因为一个人通过重复而获得技能。我们在澄清了理论与实践的概念的基础上,才可能对上述三种法律教育方法进行比较。

我们希望在比较分析三种教育方法的前提下,发现能够为我国法律教育所用的经验。据考证,美国的法律教育并不是起源于哈佛法学院和克里斯托弗・哥伦比亚・兰戴尔。自兰戴尔开始,大学制的法律职业才正式诞生,由此确立了案例分析方法的主导地位。“案例分析方法”的发展在理论方面得益于兰戴尔的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等于“科学”。按照兰戴尔的说法,“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科学,包含着诸多学说和原理。”据此,人们对法律的研究就属于“理论性的”,因为法律研究涉及对基础性的一般原理的学习。

既然如此,为什么选择案例分析方法作为法律教育的手段呢?假设法律有某些基础性的原理且正确的学习如何成为律师的路径是研究这些原理,那么为什么不通过聆听讲课、讲义、阅读论文和博学的书籍获取呢?这里,与“科学”的第二个方面的联系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因为科学的概念不仅涉及隐含在一个学科底下的基本原理,还涉及方法论。而“案例分析方法”,按照兰戴尔的理论,就属于模仿科学方法的一种方法论。

兰戴尔解释了案例分析方法与科学方法论的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兰戴尔认为,案例属于法律的原始的经验数据。他解释说:“关于那门科学(指法律)的一切可得的原始材料均藏于书本中。图书馆对我们所有人开放,正如同大学的实验室对所有的化学家和物理学家开放、自然历史博物馆对所有的人类学家开放,如同植物园对所有的植物学家开放一样。”二是从案例中学习原理,兰戴尔认为,需要运用类似于科学推理一样的归纳推理。兰戴尔关于法律和法律教育与自然科学实质等同的观点未被广泛接受,不久便无人问津了,但是,他所描述的方法论上的联系却流传了下来。然而,现在流行的案例分析方法不再是利用这种方法论通过考察“实验性”的案例数据去探寻和找到法律的真实的原理。相反,现代的案例分析方法是教学生们去像律师一样的思考。

这种转型――将案例分析方法视为学习法律科学原理的路径转向视之为分析方法的传授――旋即实现了。在兰戴尔先生创建哈佛法学院之后的第20年,他的弟子们在验证他的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因为他们教的是分析方法。比如,吉尼尔先生第一个将案例分析方法引进哥伦比亚法学院,在其著作中写道:“借助于这种方法,学生们的推理能力,不断地得到发展。”奥美斯先生,作为兰戴尔在哈佛的继任者,也不无感慨地称赞道:“哈佛方法”传授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推理的力量”。到了1913年的时候,约瑟夫・雷德里奇和“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案例分析方法”作了仔细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发现是:“法律科学教育的真实目的不是要传递法律的内容,也不是传授法律本身,而是激起、强化或传递最高程度的完美,也即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尽管“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基础的转型――从“发现原理”到“学会分析”,可以被视为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向。但是,案例分析方法仍然被视为科学的和理论的。雷德里奇批评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不过,他仍然深信“它强调的是法律思想的科学特性,要求对法律的教学正如它是科学一样,要以科学的方式传授”。再者,按照雷德里奇的说法,兰戴尔对“学徒制度”的伟大超越在于他将此种早期的训练代以“真正的普通法上的理论指导”。

A.Z.雷德在1921年与“卡耐基基金会”合作进行了有关法律教育的项目研究。与雷德里奇一样的是,雷德也批评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但是他关注的是“哈佛模式”在所有学院无歧视地适用的情形。因为他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所有律师都是同质的。他也把案例分析方法看作是理论性质的――尽管他也承认现在的案例分析方法不再是为了传授基本原理而设计的,而是为了以后掌握“法官造的法”。

当前的情形与过去有巨大的差异吗?对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的批评意见仍然不绝于耳。令人质疑的是:现在人们是否会把案例分析方法的方法论视为科学的事物?然而,对于多数法律教育工作者而言,一个发展趋势是将案例分析方法看作是理论性的。有关法律教育的文章持续地将“案例分析方法”视为理论性的方法。虽然没有一个学者明确地界定理论及其与“案例分析方法”的关系,但是他们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就显示了“案例分析方法”为理论性的概念属于背景性假设,无须澄清。

基伊和杰克逊教授对法律教育作了一个综合性研究,提供了较好的例证。两位博学的美国教授撰写了一篇历史回顾性质的论文,探讨了案例教学法是如何回应人们对学徒制度的抱怨的。他们进一步阐明道:案例分析法有助于满足这样一种需要――提供前后一致的法律理论教育和分析工具。按照他们的理解,兰戴尔所取得的成就在于确保理论重于实践的主导地位。

费尔南德・都提尔在一次法律教育论坛上发表意见说:“大学法律教育应该继续保持其理论性质吗又或者大学法律教育应该将重点转向训练学生使之为当时代的职业生涯作准备?”这样的提问反映了他对法律教育方法的担忧。维利尔・佩德里克在其论著中将美国的法律教育描述成为“大学的法律教育,很大程度上属于理论性质的”。考虑到案例分析法在当前法律教育中持续占据的支配地位,我们所谓的“大学法律教育”事实上指的就是“案例分析法”。

甚至像卡尔文・伍德和普雷・斯多尔兹这样的法律教育批评家有时也会将案例分析法视为理论性的。伍德在讨论案例分析方法时指出,“这样纯粹理论的教育的确变得十足的象牙塔了”。斯多尔兹写道:“我们不必完全接受兰戴尔的观念和信仰,无须同意理论是更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法官、学者都将案例分析方法视为理论性质的。比如,麦格万法官曾经说过:法学院未必就一定要教学生实践的东西,特别是不得以牺牲法学院本可以提供的基本指导为代价。他通篇把案例分析方法与基础指导等同;他认为现在对案例分析方法的反对就如同兰戴尔时代对理论指导的反对一样。然而,有人从一个角度描述了案例分析方法。同样令人信服的说法是:既然兰戴尔将法律等同于自然科学是立论上的错误,那么,基于此类假设上的方法论当然也是不科学的了。再者,既然案例分析法与科学的等同使这种方法论成为理论性的,那么,案例分析法被加贴理论标签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从这个视角来看,案例分析方法不过是一套系统的教人以重要的实践技能的方法而已。

自一开始,在案例分析法中的“实践性”为赞成派和反对派所认可。科尼尔是极力支持案例分析方法的,通过强调其实践性的一个方面而赋予案例分析法以正当合理的基础。他说:“学生被要求去分析每一个案例,在相关的和不相关的因素之间作出区分,找出实际和可能的判决理由。如此探讨案例,学生就会有所准备并且要求进行此案与彼案的比较。换而言之,学生实际上所做的就是他们将来出学院后作为一个律师所经常要做的事情”。另一位批评家指出:“支持以案例为教学资料的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太过看重对案例的研究,忽视了对理论法学的研究,也即脱离实际的法律的学习,纯粹的研究法律。”如今,美国法律教育家威廉.特卫宁教授指出,案例分析法,归结为一句话――“案例分析法的引入涉及一个关键的转向:从强调知识转向强调技能。”

我们认为,案例分析方法在美国的法律教育历史上是对学徒制度的一种革新,顺应了法律职业教育的时代需求,也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一脉相承,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案例分析方法的侧重点不同,从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原理的挖掘到重视法律分析方法的掌握与法律思维的塑造,但是案例分析法作为对象牙塔内的法学院学生的思维训练、技能养成,不可或缺。

三、我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借鉴

1.正确处理好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培训的关系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较少注意培养学生的技巧与技能,不可避免地出现“眼高手低”的不平衡现象。另外,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上几乎是制定法占据支配地位,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典型案例,也不过是指导意义上的,并无实际的先例价值。因此,这样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影响了我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法与对教学资料的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大学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传授法律本身的知识,而较少注意通过实际的案例启发学生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我国法律教育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引进案例教学的比重,重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塑造。

2.有步骤地实行中国式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分析法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案例分析法 ESBP教学 中国 商务英语教学

作为一种重要的ESBP(English for Special Business Purposes,商务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正逐渐成为教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案例分析法最初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哈佛大学,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被普遍认为是非母语商务英语课堂上颇具价值的有效教学方式。随着中国商务英语教学研究与实践的不断深入,案例教学也被逐步引入课堂,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比较有效的运用。受文化、历史、社会、心理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案例分析教学在我国商务英语课堂上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相关研究与大量实践的不断跟进。

一、案例分析法与ESBP教学

英语是国际商务活动的第一语言,全世界诸多的专家学者,如芬兰的Charles 和 Marschan-Piekkari、土耳其的Akar、香港的Bilbow等,都指出英语是国际商业往来沟通中最基本的工具和组成部分。ESBP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特殊语境下使用的包括书面和口头的英语语言。二十多年来,ESBP逐步兴起并得到广泛关注,ESBP教学也越来越受重视。在ESBP教学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有效的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案例分析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教学,尤其是ESBP教学。

案例分析法的核心是案例,案例是指“对一个真实场景的描述,一般涉及组织内部当事人所面对的决策、挑战、机遇、问题或者事件”。案例分析被认为是一种技能,这种技能源于对问题事件的分析、讨论及决策。案例分析法是一种问题探究式教学法,它的应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交际、分析、决策能力,使之理论联系实践。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语言顾问、小组讨论协调者、辩论的仲裁者等,时刻关注作为主体者的学生的需求。作为主体参与人,学生要积极地发现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具体的情况,给出可行性方案,最终做出建议和决策,从而延伸至其他的公司或相关情境。在真实的商务英语案例教学课堂上,教师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问题式的商务案例情境,学生要去思考、探讨、担当角色、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必须熟练地掌握运用英语,所以语言技能本身就是对他们的一大考验。案例分析教学就是让学生切身地体会到如何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真正的商务实践中去,因此被认为是ESBP课堂上最具价值和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

二、案例分析法在ESBP教学中运用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分析。从根本上讲,案例分析法是一种问题探究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讨论与“头脑风暴”,而这种讨论是以学生为主体完成的。他们首先要熟悉案例背景,掌握具体细节,然后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独立思考、团队合作,最终调动一切语言资源给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预设的问题可以作为讨论的线索、提供讨论的思路。在案例分析的教学课堂上,学生始终是作为活动的主体参与者,而教师只是管理者和协调者。这符合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先进教学思路与模式。

案例分析法的另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没有案例分析的介入,商务英语课堂片面传授商务理论以及语言规则,内容空泛、形式单一,学生单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了解实际情况,严重脱离实际,使得商务英语的实用性大打折扣。案例分析教学则将真实的商业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巧主动地运用到模拟的商务环境中。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断强化语言能力、掌握沟通及团队合作技巧、提升理解分析及决策各方面的能力,理论和实践得到很好的结合。当学生真正进入到现实的商务世界中时,他们才会更有信心和能力。

2.劣势分析。案例分析法是ESBP课堂上一种理想的教学方法,但在真正的教学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学生由被动地接受转变为主动地参与,在适应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负面情绪,影响教学效果。同时,商业案例一般篇幅较长并具有一定的语言难度和深度,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语言理解及驾驭能力,这对非母语英语学习者是一个考验。正如Westerfield和Boyd所指出的,ESBP教学中的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进行大量的长篇阅读,其中夹杂艰涩的专业词汇和行业习语,还要进行书面分析整理、小组辩论,需要了解商业文化背景、规避语言表述错误等,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专家,而是以组织者、协调者或顾问的角色出现,有时会感觉无所适从,导致课堂效率极低。同时,为保证案例分析教学的效果,教师的知识储备、业务素质以及大量的课前准备都是十分重要的。准备合适有效的商业案例并不容易,很多ESBP案例都是商业机密性的,这就给教师的备课增加了负担。课堂上的一些突发情况,也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当然,如何对案例分析教学课堂上学生的表现和成绩作出判断和评价,也是教师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商务英语课堂案例分析教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传统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影响。受传统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影响,我国目前仍然强调严格的考试制度,教师习惯了主动地传输,学生习惯了被动地接受,导致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压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在课堂上,学生总是指望老师给出标准答案,但事实上案例分析并没有唯一的准确答案。大多数情况下,学生只注重结果而不知道如何分析,而案例分析本身却在于过程。

2.我国学生特殊的性格特点和学习模式的影响。与西方国家的学生不同,我国学生大部分在课堂上都表现得很被动、很内敛,他们更习惯于传统的“传输型”教学模式,更愿意安静地听讲和记笔记,而不愿意主动地参与课堂活动。这与我国传统的儒学思想推崇谦逊和内敛有关。受此影响,学生在课堂上不愿主动发言,即使表达观点,也总是过多地考虑别人的看法。案例分析教学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和主动表现,我国学生内敛的性格和被动的学习模式成为一大障碍。

3.商务英语教师的案例分析教学素养及技能不足。在商务英语案例教学中,教师扮演着领导者、协调者和顾问的角色,帮助学生发现公司面临的问题,指导其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启发学生举一反三。教师案例分析教学的素养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课堂上学生的参与度和最终的教学效果。在我国,很多教师不适应这种开放的教学环境,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技能,而且缺乏相关的培训。一些案例教学培训没有切实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将中国特殊的语言和社会文化特征考虑进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在中国商务英语课堂上的开展效果。

4.案例分析教学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不足。作为一种问题探究式、实际能力应用型的ESBP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在商务英语课堂上的有效运用需要相应开放自由的教学环境。然而,受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商务英语教学的软硬件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在软环境方面,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教学环境相对保守和封闭,教师经常通过一些硬性规则对课堂进行控制。在硬环境方面,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课堂的学生人数较多,每个学生主动发表观点的机会很少,这对于有效地组织案例讨论是个障碍。另外,中国传统的教学课堂布置是按照讲座式的,教师站在讲台上,学生以排和列的形式坐在下面。而对于案例教学来讲,理想的教室布置应该是会议室,课堂就是一场“会议”,而学生就是“参会者”。Welty认为,最理想的案例教学课堂应布置成U型,U型开口处应设有指导者(教师)位置,案例讨论者(学生)应该具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自由交流。

四、提升我国商务英语课堂案例分析教学的对策建议

1.教师的充分准备。为了案例分析教学在商务英语课堂上的有效开展,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大量的学习和相应的培训是必要的。考虑到我国商务英语教学课堂的特点,教师应该做好充分的案例教学课前准备,选择合适的案例给学生,有些案例甚至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修改和丰富。为了达到较好的课堂效果,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相应的背景参考资料和线索性的问题加以支持。学生在回答或解决问题之前习惯于一些提示和参考,教师可以考虑在课前为学生准备相关的提纲和资料。在多数情况下,学生面对一个案例往往不知从何下手,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建议支持和具体操作方法。另外,教师还要在教室布置和课堂安排上多下功夫,如时间分配、后备方案、辅助设备、桌椅摆放等。

2.学生的有效激励。如何有效启发激励学生在课堂上的主动参与和积极表现一直是我国商务英语案例分析教学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避免在案例分析讨论环节的“冷场”,教师可以改进提问技巧,激发学生发言的主动性。根据学生的特点,老师可以在讨论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出问题,然后对个别学生进行跟进式的提问。通过老师的这种敦促和指引,大部分的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案例分析当中,实现有效的激励。另外,分组讨论也是一个有效的方式。学生被划分为几个小组,先进行组内讨论,然后面向全班进行演示或探讨。对于某些不愿表现的学生来说,其所在的小组是一个“避风港”或者是通向全班的“过渡站”。在讨论组这样的一个小环境里,他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能力。通过一段时间的磨炼之后,他们将能够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大范围的案例分析讨论,从而达到良好的课堂效果。对于大容量的班级教学来讲,分组讨论无疑能够使学生个体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锻炼自身的表达、交际、谈判、领导等各方面的能力和技巧,这正是商务英语案例分析教学的目的所在。

案例分析法论文篇3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73-02

法学是一门理论研究性较深和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要求教学者必须以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严谨的法学逻辑思维为基础,深入浅出并条理分明地将法学知识传授给学习者。高校的法学教学工作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首要任务,并附带完成传播法学知识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次要任务。为此,教学方法的精心设计和有效运用对于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成为法学课程教学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讲授法。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1)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2)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3)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4)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案例分析法。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1)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2)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4)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陈述观点,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①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②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助性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逆向教学法的优势。(2)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2)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相互攻辩,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3)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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